-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3-04
- 【生效日期】1994-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 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確有錯誤提審時應適用何種程序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
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確有錯誤提審時應適用何種程序問題的答復
(1994年3月4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傳〔1994〕5號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決定提審的,應當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附: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
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提審時應適用何種程序問題的請示
(鄂高法明傳〔1994〕5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被告人不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提出申訴。一審法院決定再審,以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群眾反映,省法院對這一案件調卷進行審查。經研究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原對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再審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是錯誤的。省法院決定不指定中院再審,進行提審。在提審程序上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上級法院提審按二審程序,可以撤銷一審法院的再審判決,維持原判無期徒刑。第二種意見認為,這違反了二審法院除抗訴案件外,不得加重刑罰的原則。一審法院已將原判無期徒刑撤銷,現在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是再審判決的有期徒刑五年。若按二審程序,即撤銷了有期徒刑,加重判到了無期徒刑。如果要提審,可按一審程序,給上訴權。
以上哪種意見正確,請指示。
199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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