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1-03
- 【生效日期】1994-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交納商標注冊費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交納商標注冊費的通知
(1994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標代理組織:
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1992〕字第53號《 關于交納商標規(guī)費具體辦法的通知》的精神,從1992年11月起凡申請商標注冊,不管是通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或通過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均已交納了商標申請審查費?,F(xiàn)商標核準注冊的期限陸續(xù)已到,為了保證商標申請人能夠及時交納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請認真做好工作。
一、凡1992年11月起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刊登注冊 商標公告后,商標申請人應速按規(guī)定交納商標注冊費100元、印花稅票費5元(計105元),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人交納的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后,才發(fā)給商標申請人《商標注冊證》并出據(jù)商標注冊費、印花稅票費的發(fā)票。
二、凡1992年11月起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申請注冊,應由商標代理組織統(tǒng)一交納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各商標代理組織應在商標局帳上有足夠的預付款項。
三、從1994年開始申請商標注冊,凡申請注冊的商標刊登初步審定 商標公告后,應交納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
四、國內(nèi)交納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時,請信匯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開戶銀行:工商銀行北京南禮士路分理處,帳號890110--37。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交納商標規(guī)費的美元匯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開戶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yè)部,帳號71410840。
五、交納商標注冊費及印花稅票費應通過銀行信匯,在信匯證的匯款用途欄內(nèi)應填寫注冊商標費。
此通知發(fā)對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代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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