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務院
- 【發(fā)布文號】國務院令第135號
- 【發(fā)布日期】1993-12-13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已經(jīng)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 鵬
1993年12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zhí)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的調(diào)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和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單位稅額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送關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nèi)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nèi)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nèi)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征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關于征收消費稅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稅 目 征收范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一、煙
1.甲類卷煙 包括各種 45%
進口卷煙
2.乙類卷煙 40%3.雪茄煙 40%4.煙絲 30%
二、酒及酒精
1.糧食白酒 25%
2.薯類白酒 15%
3.黃酒 噸 240元4.啤酒 噸 220元5.其他酒 10%6.酒精 5%
三、化妝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妝品
四、護膚護發(fā)品 17%
五、貴重首飾 包括各種 10%
及珠寶玉石 金、銀、
珠寶首飾
及珠寶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車輪胎 10%
十、摩托車 10%
十一、小汽車
1.小轎車氣缸容量 8%(排氣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氣缸容量 5%
在1000毫升-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氣缸容量 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車(四輪驅動) 5%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氣缸容量 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車(面包車) 22座以下
氣缸容量 5%
在2000毫升以
上的(含2000毫升)
氣缸容量 3%
在2000毫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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