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fā)布文號】高檢發(fā)研字[1993]5號
- 【發(fā)布日期】1993-07-21
- 【生效日期】1993-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 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等法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
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等法律的通知
(高檢發(fā)研字〔1993〕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 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簡稱《決定》)和《科學技術進步法》、《 農業(yè)法》、《 農業(yè)技術推廣法》已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為貫徹執(zhí)行好這四部法律,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全體干警認真學習這四部法律,深刻認識這四部法律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重要意義。要緊密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這四部法律,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科技進步、促進科技興農和農業(yè)發(fā)展作出貢獻。
二、要嚴格執(zhí)法,狠抓辦案,把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和查處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案件緊密結合起來,深入開展“打假治劣”斗爭。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查辦一批危害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件。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有《決定》第十條的情形的,對假冒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fā)現權、發(fā)明權、非法竊取技術秘密,構成犯罪的案件,要堅決依法查辦,無論涉及任何人,都要一查到底。在辦案中,要嚴格執(zhí)法,切實糾正“以罰代刑”的現象。要抓大案要案,決不手軟。對查辦的重大案件,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免訴必須嚴格掌握,要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免予起訴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開展“打假治劣”斗爭,要堅持打防結合,綜合治理。要通過以案釋法,開展法制宣傳,震懾犯罪。要結合辦案,協助有關部門對這類犯罪活動嚴重的地區(qū)和行業(yè)進行整頓和治理。當前要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大力宣傳《決定》,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制意識和與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
四、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活動涉及地多面廣,在查處過程中,各地檢察機關要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加強協作與配合。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查辦案件的領導和支持,加強協調指揮工作。決不允許為保護地方利益而拒絕協助辦案。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與法院、公安、監(jiān)察、工商、質量監(jiān)督等部門的密切聯系,通力合作,在當地黨委統(tǒng)一領導下開展“打假治劣”工作。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關工作協作制度。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活動猖獗的地方,檢察機關可主動建議黨政領導組織開展“打假治劣”的專項斗爭。
六、各地檢察院在貫徹執(zhí)行上述四部法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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