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勞動部
- 【發(fā)布文號】勞辦發(fā)[1993]58號
- 【發(fā)布日期】1993-06-14
- 【生效日期】1993-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企業(yè) 已做的處理有無變更權等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企業(yè)
已做的處理有無變更權等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fā)<1993>58號)
甘肅省勞動局:
你局《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企業(yè)已做的處理意見有無變更權等問題的請示》(甘勞仲<1993>94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做出裁決時,對涉及經(jīng)濟賠償或補償?shù)臓幾h標的,可做變更裁決,對其他爭議標的,可在做出肯定或否定裁決的同時,另向當事人提出書面仲裁建議。
2.當事人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有錯誤,不服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司法程序處理;如超過十五日,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上級仲裁委員會對該委員會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研究決定。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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