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91)民他字第61號
- 【發(fā)布日期】1992-07-06
- 【生效日期】1992-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任惠溫與任鄉(xiāng)鎖地基糾紛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任惠溫與任鄉(xiāng)鎖地基糾紛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1992年7月6日(91)民他字第61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晉法民字第3號《關于稷山縣任惠溫與任鄉(xiāng)鎖地基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答復如下:
任惠溫與任鄉(xiāng)鎖南北為鄰,任惠溫居北,任鄉(xiāng)鎖居南。兩家的房院土改前為任惠溫之父任充義的場院和場南小院。場院內有北房7間、東房5間,場南小院有北房3間。土改時,場院的北房7間、東房靠北3間及場基北半個登記在任充義名下。任鄉(xiāng)鎖家分得任充義場院的東房靠南2間、場基南半個及場南小院北房3間,有房窯所有證和土改干部證明,1962年任充義將場院的北房靠西4間賣給生產大隊,該4間前面的宅基地也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歸生產大隊使用。同年,任鄉(xiāng)鎖之父任成山經集體組織同意,以其分得的2間東房北山墻為界往西筑起界墻,使用了此段地基,并已使用多年,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一種意見,即將爭執(zhí)地基判歸任鄉(xiāng)鎖家使用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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