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1-10-19
- 【生效日期】1991-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訴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訴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1年10月19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刑字(1991)14號《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訴問題的請示》收閱。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十條第二款、第 一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研)發(fā)[1991]3號《 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第 六條第(一)項、第 二十六條、第 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歲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時,不論被告人是否已滿18歲,法庭都應當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不適宜出庭的,法庭可以通知其他監(jiān)護人或者近親屬出庭。
二、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的,上訴期間,不滿18歲的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依法享有獨立的上訴權;如被告人已滿18歲,他的原法定代理人要求上訴的,則必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附: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訴問題的請示
(津高法刑字[1991]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被告人于未成年時犯罪,人民法院審判時已成年,在開庭審理時是否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人民法院判決以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仍享有獨立上訴權的問題,我院有不同認識。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 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凡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歲的案件,一般情況下,都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根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享有獨立的上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設立監(jiān)護人的意義在于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受審時成年,已具有完全的訴訟行為能力,因此,就沒有必要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監(jiān)護,其法定代理人也不享有獨立的上訴權。我院傾向第一種意見。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
199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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