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口錄音、錄像制品的版權費等 如何征稅問題的通知
關于進口錄音、錄像制品的版權費等
如何征稅問題的通知
(1990年12月13日)
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 九條的規(guī)定,進口錄音、錄像制品的同時向外支付的版權費、母帶費等,都應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予以照章征稅。近查國內有些經營進口錄音、錄像制品的單位,都未按規(guī)定申報向外支付的版權費,母帶費等費用,逃漏了關稅,為此,現特就進口錄音、錄像制品支付版權費等征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國內經營錄音、錄像制品(包括錄音、錄像帶、盤、片簡稱音像制品)的單位,為在國內發(fā)行,播映、復制進口音像制品而向境外支付的版權費、母帶費等,在進口時應如實申報,并應向海關交驗有關協議和其他證明文件,經海關核實后,隨同載有版權的音像制品的到岸價格一并計算海關完稅價格,并接音像制品適用的稅率計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二、向境外支付的版權費用中如包括音像制品內外招紙制作費用的,其制作費可從版權費中扣除,但進口的內外招紙應按其制作費確定海關完稅價格,并按其所適用的稅率計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三、音像制品完稅進口后,國內經營單位因增加發(fā)行量再向境外支付版權費,應主動如實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按規(guī)定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四、國內經營音像制品單位進口外國音像制品,如不主動向海關報明版權費等而造成偷逃稅的,將由海關依照《 海關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自一九九0一月一日起至本通知下達前,國內經營單位進口音像制品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對外支付的版權費等費用,在本通知下達后的一個月內主動向海關申報的,可只按規(guī)定給予補稅;如過期未申報而由海關查出的,應按照《 海關法》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六、本通知請各關以適當形式通告有關單位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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