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0-05-07
- 【生效日期】1990-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二裁”的 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二裁”的
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5月7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行政)字(1990)20號《關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二裁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 八十六條“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吊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可以由交通警察隊裁決“的規(guī)定,我們原則上同意你們的第二種意見,即高速公路交通支隊如果相當于縣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那么當事人不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所作的申訴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復
附: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二裁的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問題的請示
(遼法(行政)字[1990]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公安廳提出,廳直屬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對警告、50元以下罰款處罰的申訴所作裁決,當事人仍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 三十三條和《人民法院審理治安行政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精神,認為高速公路發(fā)生的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亦應由公安機關裁決,對公安機關二裁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另一種意見,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 八十六條“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級公安機關或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吊扣兩個月以下駕駛證,可由交通警察隊裁決”的規(guī)定,認為當事人不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二裁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為《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是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而作出這一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對于上述兩種意見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是否妥當,請予批示。
199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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