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89)民他字第40號
- 【發(fā)布日期】1989-11-24
- 【生效日期】1989-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韓玉山與定興縣房地產公司房產糾紛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韓玉山與定興縣房地產公司房產糾紛案的復函
(1989年11月24日(89)民他字第40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9>126號關于韓玉山與定興縣房地產公司房產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該案當事人之間的房屋產權糾紛屬于土改中遺留的落實政策問題,定興縣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和縣政府既己行文確認該房屋的產權歸屬,原告對該處理不服,根據我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之規(guī)定,應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附: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定興縣固城鎮(zhèn)四街韓玉山與縣房地產公司為房產案,在法院應否受理問題上,意見不一,特向你院請示,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原告:韓玉山,男,64歲,定興縣固城鎮(zhèn)四街人。
被告:定興縣房地產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文才,定興縣房地產公司經理。
第三人:定興縣固城鎮(zhèn)四街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田振然,定興縣固城鎮(zhèn)四街村委員會主任。
原告之父韓洛翠(1953年去世)1937年蓋房28間,解放前曾被國民黨部隊占用,韓洛翠于1948年給兒子分家(現爭議28間房屋未分)。土改時,其子、孫均以自己的名義將所分的房產填了土地證。韓洛翠及其子定為中農成份。韓玉山稱,這28間房其父韓洛翠填寫了土地證,但舉不出證據。經查,土改時的村干部,有的證明土改時韓洛翠未承認該房是他家的,怕提高成份;有的證明韓家的土地房產沒有改出去,解放時,該房由人民政府接管,不久由學校占用,在此期間,學校的糞便由原告家收取。1957年固城縣醫(yī)院占用該房,1961年、67年醫(yī)院經公社同意曾兩次搬出搬進。1978年鎮(zhèn)醫(yī)院要與縣房產公司訂立租賃合同時,因固城鎮(zhèn)四街村委會提出異議租賃未成,學校,醫(yī)院占用該房期間,未向任何人交過房租,只是對房屋進行了局部修繕,沒有大的改動。
1984年韓玉山等向定興縣信訪辦公室上訪,要求收回28間房產。
定興縣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于1988年1月5日文字通知韓玉山“該房解放前由國民黨還鄉(xiāng)團做據點,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管。土改時你家放棄產權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的指示,報請政府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原有28間房的產權仍歸國家所有?!表n玉山不服,1988年8月22日定興縣政府行文再次強調固城醫(yī)院28間房產屬于公產,產權由房管所移交給固城醫(yī)院。固城鎮(zhèn)四街村委會認為;此房土改時房主未進行產權登記,未明確收歸國有,縣政府將此房定為公產不妥,如不歸還韓玉山,應歸村委會所有。固城鎮(zhèn)醫(yī)院根據縣政府行文要拆除全部舊房重建(已拆掉3間)。因韓玉山阻攔致使醫(yī)院翻建工程無法進行。韓玉山曾向縣法院起訴,縣法院認為,此房屋糾紛屬于土改遺留問題,一直未受理,但定興縣有關領導卻讓縣法院立案處理。經研究,我們認為,此房產糾紛屬于土改遺留問題,定興縣落實房地產政策辦公室和縣人民政府行文明確此房歸國家所有,如韓玉山不服應向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法院不受理。固城醫(yī)院翻建房屋受到韓玉山等人阻攔,無法施工,如以韓玉山侵權為由向縣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但在審理中是否涉及定興縣政府行文,我院有兩種意見:
1.審理此案時,法院無權撤銷或變更縣政府行文,故不審查縣政府行文正確與否,只責令韓玉山停止侵害。
2.審理此案時,應審查縣政府行文是否正確,如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規(guī)定,可以變更或撤銷,依據政策和法律作出判決。
我們傾向第一種意見。
因對此類問題如何掌握拿不準,特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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