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達經國務院批準的 《關于審批臨時減免關稅的 若干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關于下達經國務院批準的
《關于審批臨時減免關稅的
若干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1989年7月24日)
我署會同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審批臨時減免稅的若干問題的請示》已報經國務院批準,現隨文下達?,F就執(zhí)行該《請示》中應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臨時減免稅是《海關進出口稅則》補充調節(jié)手段,因此,我們使用這一經濟杠桿時必須十分慎重,嚴加控制。對于各部門申請臨時減免稅的項目,必須經過詳細調查核實,如確有必要予以臨時減免稅的,才可予以轉報,并附送調查報告(包括申請減免稅單位的財政經濟情況,申請減免稅理由,減免稅金額,本關調查意見)。如果調查不實,因而造成國家稅收重大損失的,將追究有關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二、對于進口小轎車、旅行車、家用電器、煙、酒、飲料等,原則上不再批準臨時減免稅,對各類減免稅申請各關不要再轉報部署核批。
三、對于進口專門供救災的物資,受災地(市)縣如向當地海關申請時,可告期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再由省、區(qū)、市政府統(tǒng)一轉報我署和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聯合審批。
四、凡指定使用部門或指定用途的臨時減免稅貨物,如需轉讓或移作他用,涉及稅款在三十萬元(包括進口關稅和代征稅)以內的,由主管海關審批;在三十萬元以其以上的,報總署審批。但批準轉讓或移作他用,都應按規(guī)定補稅。
五、臨時減免稅申請的調查轉報,由各直屬海關統(tǒng)一辦理,下屬海關一律不辦理臨時減免稅。
附:關于審批臨時減免關稅的若干問題的請示
附件:
關于審批臨時減免關稅的若干問題的請示
當前,關稅作為調節(jié)進出口的經濟手段的作用,日益突出。由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在深化,價格體系尚未完全理順,現行《稅則》規(guī)定的稅率很難照顧到各個方面,需要通過臨時減免稅作適當調節(jié)。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 四十二條規(guī)定:“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由海關總署或者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審查批準”,為了完善立法,嚴格減免稅管理,正確運用臨時減免稅這一經濟杠桿,促進生產的發(fā)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并使審批工作規(guī)范化,我們建議對審批臨時減免關稅作出如下規(guī)定:
一、受理范圍:
(一)從發(fā)展中國家或者其他國家進口貨物,由于政治性照顧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進價較高,經營單位虧損過多的;
(二)為發(fā)展邊境貿易而必需進口的貨物,成本過高的;
(三)老、少、邊、窮地區(qū)進口必需的生產資料或特殊生活用品,由于進價過高難以承受的;
(四)進口物資專門用于救災的;
(五)與境外單位科研合作項目中,由對方無償提供的專用車輛、儀器、設備、化學試劑等;
(六)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給予臨時減免稅的。
二、審批原則:
(一)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情況,做到政策上大體平衡。
(二)一般應掌握一事一批,當年實施,如跨年度的,從批準之日起半年內有效。
三、審批權限:
(一)一次減免稅稅額(含進口調節(jié)稅)在人民幣五十萬元及以下折由海關總署審批;五十萬元以上的,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審批。
(二)進口小轎車、旅行車、家用電器、煙、酒、飲料等國家限制進口物品的臨時減免稅,以及涉及政策原則問題的臨時減免稅,由海關總署和財政部聯合報國務院審批。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在貨物進出口前向當地海關或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理由,隨附必要的資料及證明,由有關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屬于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的,直接向海關總署申請。
經批準臨時減免稅的貨物,由海關總署負責將品種、數量、金額、進出口口岸通知有關海關執(zhí)行。
五、管理原則:
凡指定使用部門或指定用途的臨時減免稅貨物,如需轉讓或移作他用,應報經海關總署批準,并按規(guī)定予以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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