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部關于對銅、鋅、鉛、 錳、鐵、鎳等六種礦砂實行 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緊急通知
經貿部關于對銅、鋅、鉛、
錳、鐵、鎳等六種礦砂實行
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緊急通知
(1989年6月14日海關總署轉發(fā))
銅、鋅、鉛、錳、鐵、鎳等六種礦砂是國家重要的戰(zhàn)略物資。由于我國內資源緊缺,冶煉業(yè)不得不依賴進口部分礦砂維持生產。最近發(fā)現(xiàn)少數(shù)出口企業(yè)不顧國家利益、鉆政策空子,大量出口上述資源、影響了國家生產需要。為制止這種行為,我部商有關部門同意,決定對銅、鋅、鉛、錳、鐵、鎳等礦砂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為此,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自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起,上述產品的出口(包括進料加工),事先必須分別報請該產品主管部門物資部、有色金屬公司提出審查意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按批準的數(shù)量簽發(fā)出口許可證。申報出口文件和有關部門主審意見抄報國家計委備案。今后國外商人和港、澳、臺商人不得從事在我國境內購買上述原料,并以來料加工名義進行的加工出口業(yè)務。
二、對貨已運到口岸,即將裝運而來不及辦理出口許可證的,為不影響對外履約,經商海關總署,作為特殊問題處理,由出口單位向海關出具保函,及海關審查同意,由海關登記放行,限定在十五日內補證結案。逾期不補證的,由海關依法處理。海關接受保函日期為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日,過期不再接受保函。
三、對在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以前已對外簽約待執(zhí)行的合同,限定在六月二十日之前由省級經貿廳(委、局)審核、匯總報經貿部貿管司核準后發(fā)證。
四、具體商品編碼和含義為:銅礦砂(商品編碼28711),包括銅精礦、粉;鋅礦砂(商品編碼2875),包括鋅精礦、粉;鉛礦砂(商品編碼2874),包括鉛精礦、粉;錳礦砂(商品編碼2877),包括錳礦砂、粉;鐵礦砂(商品編碼281),包括鐵精礦、粉;鎳礦砂(商品編碼2871),包括鎳精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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