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海關總署/對外貿易部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9-01-24
- 【生效日期】1989-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海關總署、經貿部關于進出口許可證 管理工作中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海關總署、經貿部關于進出口許可證
管理工作中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1989年1月24日)
為了貫徹執(zhí)行《 國務院關于加強海關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對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管理工作,現(xiàn)就有關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管理中的一些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進口和出口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應嚴格按對外經濟貿易部(87)外經貿管進字第429號文和(89)外經貿管出字第7號及(89)外經貿管出字第11號文等有關許可證管理文件的規(guī)定簽發(fā)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驗收。
對國務院(1988)12號文件一類商品中未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海關按以下辦法監(jiān)管:
化肥、糧食的進口,海關憑統(tǒng)一經營該類商品的外貿專業(yè)進出口總公司進口合同和進口報關單查驗放行;經貿部切塊地方指定的公司進口的,按超經營范圍進口,憑經貿部或有關特派員辦事處簽發(fā)的進口許可證驗放。地方邊境貿易公司經經貿部批準的進口的糧食、化肥,憑省級經貿廳(委、局)簽發(fā)的進口許可證驗放。
首飾鉆石的出口,海關憑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所屬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出口合同和出口報關單查驗放行。
二、根據(jù)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海關總署、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印發(fā)<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進口零件、部件構成整機主要特征的確定原則和審批、征稅的試行規(guī)定>的通知》[(87)署稅字第448號文]的規(guī)定,進口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零件、部件每套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到岸價格的60%及以上的,應視為構成整機特征,需交驗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對外經濟貿易部(87)外經貿進字第429號文中列明的應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均包括成套散件和組裝件。
隨進口主機直接配套所需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如照相機、錄音機、錄像機、微型計算機等,凡與主機簽訂在一個合同內,并與主機同時到達口岸報關的,海關可隨主機一并驗放。對單項成交或單項到貨的,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領證手續(xù)。
三、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料、件或加工成品因故經批準轉為內銷的,應視同一般進口貨物。其中屬于國家限制進口或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guī)定補辦手續(xù),交驗進口審批件或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審批件或許可證件(包括許可證或發(fā)證機關批準內銷的文件)按章征稅結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內銷但未能補領進口審批件或進口許可證的,由海關按規(guī)定處以罰款結案。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在加工過程中,由于改進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jié)余的料件后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經海關審核,情況屬實,屬于來料加工項目,其價值在人民幣三千元以下,屬于進料加工項目其價值在人民幣五千元以下的,可免予補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以前進料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料、件,對外經濟貿易部已發(fā)了以進養(yǎng)出許可證的,如果進口的料、件或加工成品因故轉為內銷,并經經貿部門批準同意,可以不再補領進口許可證,海關征稅放行。
四、對新增加的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貨已運抵口岸,而來不及辦理出口許可證的,海關可根據(jù)文件規(guī)定,作為特殊情況,憑出口單位出具的保函驗放貨物(保證在海關允許的限期內補交許可證),經貿管理部門對出口單位辦理申領出口許可證應予協(xié)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海關規(guī)定的限期內補交許可證的,由海關按規(guī)定處以罰款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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