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8-03-16
- 【生效日期】1988-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批復
(1988年3月16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們關于如何適用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三條的請示收悉。經(jīng)我們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雖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但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jié)嚴重的,可按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情節(jié)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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