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7-12-19
- 【生效日期】1987-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于對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否寫上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于對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否寫上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7年12月19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們請示的關于對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否寫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問題,經(jīng)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即在你院的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當將該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列入。
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于對死緩復核的法律文書中應否寫上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問題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事訴訟法第 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調(diào)查。
我省正在審理中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17歲,在一審時有法定代理人,該被告人被處死緩,不上訴,第一審判決書上寫上了法定代理人。省法院復核中,對復核后的法律文書要不要寫上法定代理人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第一審的法律文書寫上法定代理人是應該的,因為在訊問和調(diào)查時有法定代理人到場。省法院復核,主要是書面審,沒有法定代理人到場,因此復核法律文書中不應當寫法定代理人。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復核時沒有法定代理人到場,但既然一審法律文書中寫了法定代理人,為了反映案件全部活動,在省法院的復核法律文書中也應寫上法定代理人。我們研究,傾向于第二種意見,即,省院的復核法律文書應寫上法定代理人。
1987年12月18日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chǎn)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jīng)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