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裁字(1987)第6號
- 【發(fā)布日期】1987-06-23
- 【生效日期】1987-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jīng)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關于可否允許申訴方撤訴問題的復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jīng)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關于可否允許申訴方撤訴問題的復文
(裁字(1987)第6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jīng)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你會1987年6月4日工商(87)仲裁委字第3號關于可否允許申訴方撤訴問題的請示的函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后,在審理之前,申訴方申請撤訴的,應當準予撤訴。
二、申訴方經(jīng)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無理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訴方反訴的,可以缺席裁決。
三、仲裁機關宣布裁決前,申訴方提出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仲裁機關裁定。
四、凡準許撤訴,仲裁機關應當以裁定書形式告訴當事人。撤訴的案件,仲裁費由申訴方負擔。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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