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6-01-20
- 【生效日期】1986-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酒類商品 商標標識上使用產地名稱問題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酒類商品
商標標識上使用產地名稱問題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廣州、哈爾濱、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一些企業(yè)在酒類商品商標標識上,以產地名稱作為商品名稱,或用不適當?shù)姆椒ㄐ井a地名稱,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欺騙消費者。為了保護商標注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對在酒類商品商標標識上使用產地名稱問題,做如下規(guī)定:
一、需要在酒類商品商標標識上使用產地名稱的,必須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1)使用的產地名稱,必須是政府已經公布的行政區(qū)劃名稱。
(2)使用產地名稱的,必須是該產地范圍內的企業(yè)。
(3)使用產地名稱,必須標明該產地的行政區(qū)劃單位。如產地是瀘州,即應標明“瀘州市”;產地是綿竹,即應標明“綿竹縣”;產地是洋河,即應標明“洋河鎮(zhèn)”。不得只標“瀘州”、“綿竹”、“洋河”字樣。
(4)按前項使用的產地名稱,其字體的寫法、大小、顏色必須一致,每一字體的大小不得超過八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稱。在外包裝上使用產地名稱,其字體的大小不得超過商品名稱字體大小的三分之一,標明產地名稱必須外加括弧,不得與商品名稱連用。
(5)使用帶有產地的企業(yè)名稱或地址,其字體的寫法,大小、顏色必須一致。
二、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生產企業(yè)不得使用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的商標標識。對企業(yè)現(xiàn)存的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的商標標識,如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必須銷毀,不得再用。如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準許用完為止。
本通知下發(fā)前已進入流通領域使用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的酒類商品,包括已被扣留尚未結案處理的,除構成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外,原則上準許銷售至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通知下發(fā)前已做處理的,仍執(zhí)行原處理決定。
三、對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封存其商標標識,禁止其商品出廠、銷售,并沒收其非法所得。
在酒類商品商標標識上使用虛假產地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責令檢討、通報、收繳其商標標識、沒收非法所得,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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