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 【發(fā)布文號】國氣辦字[1985]第024號
- 【發(fā)布日期】1985-08-05
- 【生效日期】1985-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氣象科技檔案匯交規(guī)定
氣象科技檔案匯交規(guī)定
(1985年8月5日(國氣辦字
第一條 為了完整地保存氣象科技檔案,充分發(fā)揮在氣象業(yè)務技術、科學研究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jù)國家檔案局有關規(guī)定和我局氣象科技檔案工作試行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1985〕第024號))
第二條 根據(jù)氣象科技檔案的“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定期匯交”的管理原則,氣象部門科技檔案實行國家、省、地、縣四級管理。凡是永久保存的科技檔案都必須分別向各級氣象科技檔案館匯交。
第三條 北京氣象中心資料室(對外稱國家氣象局氣象檔案館)負責管理全國氣象記錄檔案資料、國家氣象局機關和各直屬單位永久保存的科技檔案,以及由國家氣象局統(tǒng)一組織的重大專項氣象科技活動(包括科學試驗研究、科學考察等)中產(chǎn)生的科技檔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局氣候資料室(對外稱省氣象局氣象檔案館)負責集中管理本?。▍^(qū)、市)氣象記錄檔案資料,負責管理省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永久保存的科技檔案和由省局統(tǒng)一組織的較重大的專題氣象科技活動中形成的科技檔案。地、縣氣象部門負責集中管理本部門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檔案。
第四條 氣象科技檔案的匯交。
1.國家氣象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對應立檔保存的永久性科技檔案,在本單位檔案室保管10到15年向國家氣象局氣象檔案館匯交;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立檔保存的永久性科技檔案,保管10年左右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匯交。
2.由國家氣象局統(tǒng)一組織的全國性或地區(qū)性的重大專項氣象科技活動所產(chǎn)生的科技文件資料,應由主管單位按立檔要求隨時立好案卷,在工作完成后,向國家氣象局氣象檔案館歸檔匯交;由省氣象局統(tǒng)一組織的全省性或地區(qū)性較重大的專題氣象科技活動,所形成的科技檔案,應隨時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歸檔匯交。
3.獲各級獎勵和列為各級重大科研項目的檔案,隨時由各級科研主管部門向同級氣象檔案館匯交,本單位如需要可保存復制本。
4.各種氣象記錄報表,仍按觀測規(guī)范和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分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和國家氣象局氣象檔案館報送。
5.撤銷臺站的檔案資料,應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移交。臺站合并,其檔案資料移交給合并后的臺站,或上交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
第五條 氣象科技檔案匯交的要求
1.匯交的檔案要按規(guī)定進行整理,保持全宗的完整性。重大科技項目的檔案資料,從工作中開始就應注意積累,防止散失。
2.立檔單位編制的全宗介紹、案卷內(nèi)容摘要、檢索方法、參考資料目錄應隨同檔案一起匯交。
3.交接雙方必須根據(jù)匯交目錄(一式二份)清點核對,并在交接文據(jù)上簽名蓋章。
4.直接歸檔匯交的檔案,由主管單位按立檔要求,整理成案卷,編寫案卷內(nèi)容摘要,并編造案卷目錄一式二份,交接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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