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64)法研字第5號
- 【發(fā)布日期】1964-01-18
- 【生效日期】1964-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提出離婚后就離開 原籍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提出離婚后就離開
原籍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1964年1月18日(64)法研字第5號)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63)民上字第78號關于民事案件特別是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你們在來文中提到對我院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行字第6493號批復在理解上發(fā)生分歧,因而給工作帶來一定困難。我們認為這個批復解決的是原告和被告居住兩地的民事案件管轄問題,它包括兩點基本內容:一、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書面起訴是應該受理的,受理法院如有需要詢問原告的事項,可以委托原告人所在地法院代為詢問原告;二、如必須原告親到受理法院出庭時,也可令其出庭。
在受理女方提出離婚后就回到外縣或外省娘家居住的離婚案件,也應根據上述批復的精神進行處理。對于這類案件,如強使女方返回處理可能會引起意外事件發(fā)生的,可以委托女方居住地法院代為調查和詢問,則不宜堅持令原告回原居住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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