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發(fā)布文號】(64)公發(fā)(勞)28號等
- 【發(fā)布日期】1964-01-07
- 【生效日期】1964-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甘肅省公安廳勞改局請示對群眾要求 保釋勞改犯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甘肅省公安廳勞改局請示對群眾要求
保釋勞改犯人問題的批復
(1964年1月7日(64)法研字第1號,
甘肅省公安廳:
(64)高檢法字第1號,(64)公發(fā)(勞)28號)
你廳勞改局(63)公勞管字第201號《關于對群眾要求保釋勞改犯人的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對于群眾要求保釋的、家庭確有實際困難的勞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釋放和監(jiān)外執(zhí)行的辦法保釋。個別罪犯改造良好又確因家中有實際困難,群眾要求放回,當?shù)毓缁蚬矙C關來信證明的,可以采取假釋的辦法處理。假釋的條件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執(zhí)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有悔改表現(xiàn)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會治安的罪犯。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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