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對外貿易部/鐵道部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58-11-05
- 【生效日期】1958-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鐵路進出國境列車和所載貨物、行李、包裹監(jiān)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鐵路進出國境列車和所載貨物、行李、包裹監(jiān)管辦法
(1958年11月5日對外貿易部、鐵道部通知發(fā)布,
1958年12月1日起實施)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對外貿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實施,便利鐵路運輸業(yè)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國境列車必須在國境車站停留,接受海關檢查。貨物列車停留的時間,由國境車站會同海關規(guī)定。旅客列車停留的時間,由鐵道部會同對外貿易部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列車,包括機車、客車、貨車、郵政車、行李車和守車等在內。
第三條 進境列車自到達國境車站停車的時候起到海關檢查完畢止,出境列車自海關開始檢查的時候起到列車開行止,未經海關許可,不準移動、解體或者調離。
海關檢查列車的時候,車站(或者列車長)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在場,并且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開啟車門、列車上的房間或者開拆車上可能藏匿走私物品并可能開啟的部分。
第四條 海關檢查進出國境列車,發(fā)現有未列入單據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違法以及有破壞嫌疑等情事,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車站將有關車輛調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第五條 鐵路編制的未辦完海關手續(xù)的進出國境貨物、行李和包裹的商務記錄或者普通記錄,應當由辦理海關手續(xù)的車站,送交海關一份。
第六條 進出國境列車服務人員所攜帶的物品,應當以個人在旅行途中必須使用的自用物品或者公用物品為限。
進境列車在海關檢查完畢前,出境列車在海關檢查開始后,列車服務人員,非經海關許可,不準離車。
第七條 國境車站上停留進出國境旅客列車的站臺,除留作旅客和鐵路執(zhí)行職務人員的必要出入口外 , 其余的出入口應當從進境列車到達或者出境列車由海關開始檢查的時候起,由車站負責予以關閉,直到進境列車海關檢查完畢,出境列車開行止,才準開啟。
第八條 海關有權對停留在國境車站上的一切列車進行檢查,國境車站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章 進出國境列車的報關、檢查和放行
第九條 進境列車到達國境車站和出境列車駛離國境車站的時間、車次、停發(fā)車地點,由國境車站事先通知海關。
第十條 進境列車到達國境車站的時候,出境列車駛離國境車站前,列車長或者車站應當將列車組成單(或者貨物交接單)送交海關。
第十一條 海關在列車檢查完畢放行后,應當及時通知車站。 對進境旅客列車
,海關如果在列車停留時間內,對旅客行李物品檢查不完的時候,可以派員隨車繼續(xù)檢查,由國境車站站長開給往返免費乘車證明。對海關人員的往返乘車,有關車站和列車長應當予以便利。
第三章 進出國境貨物、行李、包裹的報關、查驗和放行
第十二條 聯運進出國境的貨物、行李和包裹,由國境車站向海關遞交下列有關單據,辦理報關:
(一)?貨物運單或者行李、包裹運送報單和附件;
(二)?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件(貨物明細單);
(三)?貨物交接單或者行李、包裹交接單;
(四)?貨車裝載清單;
(五)?海關需要的其他單據、證件。
第十三條 在到達站海關完成海關手續(xù)的進口貨物和包裹,和在發(fā)站辦理海關手續(xù)的出口貨物和包裹,由收、發(fā)貨部門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向海關遞交下列單據,辦理報關:(一)?貨物運單或者包裹運送報單和附件;
(二)?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件(貨物明細單);
(三)?海關需要的其他單據、證件。
進口的起票行李,在設有海關的到站,出口托運行李,在設有海關的發(fā)站,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xù)。
上述的貨物、包裹和行李,未經海關查驗放行,鐵路不得交付或者承運。
第十四條 國境車站和進出口貨物的到、發(fā)站,應當及時將未辦完海關手續(xù)的貨物停留的場所或者貨物交接、裝卸、換裝的時間和地點,及時通知海關,并且在海關查驗貨物的時候,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開拆車輛封志,開啟車門或者篷布,搬移或者起卸貨物、開拆包裝、衡量、重新包裝等工作。
第十五條 沒有運單或者行李、包裹運送報單,以及與上述單據不符的貨物、行李和包裹, 海關可以扣留。 在車站補送上述單據或者遞交證明,確系原單據上所列的貨物、行李、包裹的時候,海關可以予以放行;也可以根據車站的要求,準予退運國外或者返回原發(fā)站。
第十六條 貨物、行李和包裹經海關查驗相符后, 在貨物運單或者行李、 包裹運送報單上加蓋“放行貨物章”,發(fā)還車站作為海關放行貨物的證明。
第四章 承運海關監(jiān)管貨物應辦的手續(xù)
第十七條 海關監(jiān)管貨物是指未辦完海關手續(xù)的進口貨物、行李、包裹,已辦理海關手續(xù)尚未出境的出口貨物、行李、包裹和過境的貨物、行李、包裹。
第十八條 海關監(jiān)管貨物起運前, 車站應當將有關貨物的運單或者行李、 包裹運送報單,連同填制的貨車裝載清單或者行李、 包裹裝卸交接證 (進口行李、包裹應按不同到站填制交接證)送交海關。海關查核無訛后,在運單或者運送報單上加蓋“海關監(jiān)管貨物”戳記,連同關封返還車站憑以起運。海關關封應當交由車站轉交列車長連同運單或者行李、包裹運送報單一起, 帶交國內到站或者出境站海
關。
第十九條 海關監(jiān)管貨物運抵出境站或者到達國內站的時候, 車站應當立即將
貨物運單或者行李、包裹運送報單,連同關封送交海關。
第二十條 海關監(jiān)管貨物在起運前,如果變更國內到達站或者出境站,車站應當事先通知海關。如果在運輸途中變更國內到站或者出境站,有關車站應當連同原關封帶交變更后的到站或者出境站海關,并且由接受變更的車站轉告起運站海關。
變更的國內到站必須是設有海關的車站。
第二十一條 在運輸途中丟失的海關監(jiān)管貨物,鐵路應當在向貨主或者旅客支付賠償款額的時候,負責將應當交納的稅款代替貨主或者旅客直接交與海關。
第二十二條 經海關準許在國內到達站完成海關手續(xù)的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由海關予以加封,并且將 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封交車站轉交列車長帶交到達站海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進出國境的養(yǎng)路器材, 為修理車輛用的材料、 零件、工具、輪對和臺車等,以及鐵路員工攜帶進出國境自用的糧食、蔬菜和必需的日用品等,車站應當向海關申報。監(jiān)管辦法由國境站海關會同車站制訂。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返還的篷布、 空容器等, 收、發(fā)貨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應當填寫“收、發(fā)貨人的篷布或空容器免稅返還證明書”,送由國境站海關簽印發(fā)交車站憑以免稅返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58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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