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李超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8-11-26 10:28: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江蘇立法重新界定“見義勇為” 見義智為被加入法條-
11月23日,經(jīng)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而1995年通過的條例同時廢止。據(jù)了解,條例中對見義勇為人員重新進行科學界定,同時進一步強化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和優(yōu)撫。
該條例中,在界定見義勇為人員的定義時,將“不顧個人安?!北硎鰟h除,強調(diào)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義凜然、不怕流血犧牲的見義勇為,更鼓勵、倡導科學、合法、正當?shù)囊娏x智為。
見義智為被加入法條,是多年來見義勇為實踐、導向不斷修正的結(jié)果。在草案階段,有人大代表提出,在加大見義勇為宣傳教育力度的同時,更要倡導科學合理地實施見義勇為,尤其對青少年的宣傳教育要更加注重宣傳見義智為。
記者注意到,曾在條例(草案)中提出的“見義勇為稱號獲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等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繼續(xù)享有見義勇為稱號將會嚴重損害該稱號聲譽的,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核實,由授予機關(guān)決定撤銷其見義勇為稱號并予以公告”相關(guān)條款已被刪除。
有專家提出,見義勇為稱號獲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等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而被撤銷稱號的規(guī)定不妥,其見義勇為的事實客觀存在。
但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撤銷其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決定并予以公告,取消獎勵和有關(guān)待遇,追回其所獲獎金和其他補助,并依法追究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經(jīng)濟法處副處長顧文卿表示,此次立法是“廢舊立新”,立足于加強和規(guī)范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健全見義勇為工作機制,明確見義勇為人員的確立和獎勵程序以及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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