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天津市
- 【發(fā)布文號】津財社[2003]45號
- 【發(fā)布日期】2003-09-05
- 【生效日期】2003-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參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帳務處理的通知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參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帳務處理的通知
(津財社[2003]45號)/p>
根據(jù)市政府《關于做好2003年擴大城鎮(zhèn)職工社會保險覆蓋面工作的通知》(津政發(fā)[2003]65號)精神,為了強化依法征繳,規(guī)范參保單位的繳費行為,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應收盡收,現(xiàn)就參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有關規(guī)定通知如下:
參保單位因少報、漏報、瞞報繳費人數(shù)和繳費工資基數(shù),欠繳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的,要按照社會保險監(jiān)督檢查《處理意見書》、行政執(zhí)法《整改指令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通知書》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足額補繳。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做好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政務處理工作。在補繳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時,參保單位應提供參保職工名冊和繳費基數(shù),補繳金額按規(guī)定比例分別記入個人賬戶和社會統(tǒng)籌賬戶。對不能提供參保職工名冊的,由參保單位出具情況說明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fā)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若干問題補充規(guī)定> 的通知》(財會[2003]19號)有關規(guī)定,將征繳欠費資金計入"預收保險費"科目。參保單位自補繳欠費后90天內,仍不能提供參保職工名冊的,所征繳欠費計入社會保險統(tǒng)籌基金,列"其他收入"。
二○○三年九月五日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若干問題補充規(guī)定>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