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202
- 【發(fā)布文號】黔府發(fā)[1996]30號
- 【發(fā)布日期】1996-06-07
- 【生效日期】1996-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貴州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貴州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1996年6月7日黔府發(fā)〔1996〕30號)
第一條 根據(jù)《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必須按本辦法執(zhí)行。
扶貧建設工程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以工代賑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招標、投標,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綜合管理招標、投標工作。
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經(jīng)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設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業(yè)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業(yè)建筑外的專業(y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各級(含行業(y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在業(yè)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根據(jù)項目隸屬關系、規(guī)模和投資數(shù)額,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級管理機構管理下列項目:
1.中央各單位在省項目;
2.省級行政和省屬企事業(yè)單位(含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項目。
(二)地、州(市)級管理機構管理下列項目:
1.地、州(市)級行政和地屬企事業(yè)單位(含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項目;
2.上級管理機構委托管理的項目。
(三)縣(市)級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上述第(一)、(二)項規(guī)定之外的建設項目和上級管理機構委托管理的建設項目;
(四)除通用工業(yè)建筑、民用建筑外的專業(yè)建設工程的分級管理,由省級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多方投資、合資、合作的建設項目,按其主投資方的隸屬關系辦理。
無主管部門的企業(yè)投資的建設項目,由辦理該企業(yè)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管理機構管理。
省、州(地、市)、縣(市)三級管理的建設工程投資,依次分別少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可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到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登記手續(xù)后,方可按規(guī)定進行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單位組織。
第六條 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工程招標,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不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委托管理機構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jiān)理單位代理招標(上述單位,以下簡稱招標單位)。
建設單位和代理招標單位的招標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和審批。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建設單位應事先向相應的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并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一)工程概況;
(二)項目立項及當年計劃的批文;
(三)投資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五)施工圖及有關資料;
(六)招標單位或其代理單位的資質證件;
(七)建設資金已落實的有關證明文件。
管理機構應在收到招標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給予答復。
第八條 招標申請獲得批準后,招標單位即可編制招標書。招標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址、面積、高度、結構類型、現(xiàn)場三通一平等情況;
(二)招標范圍;
(三)地勘資料和施工圖等設計文件;
(四)工程量及主要設備、材料清單;
(五)工期、質量要求及獎罰辦法;
(六)發(fā)包方式、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價原則、調價辦法。對風險費、技術措施費根據(jù)工程情況提出具體要求;
(七)標價計算依據(jù);
(八)工程款預付,進度款支付及結算辦法;
(九)領取招標文件及資料所需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
(十)設計修改,基礎變更等影響工程造價的調整辦法;
(十一)對投標單位資質及必須具備技術、設備等條件的要求;
(十二)對投標文件的具體要求;
(十三)合同主要條款;
(十四)現(xiàn)場踏勘、簽疑、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時間和地點安排;
(十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招標書編制完畢,應連同有關招標文件一起報經(jīng)相應的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方能進行招標。
管理機構應在收到招標書及有關文件7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批準。
第十條 招標書一經(jīng)發(fā)出,一般不予修改。如確需修改或補充,應在取得管理機構同意后,于投標截止日的7日前由招標單位將書面通知書送達投標單位,并抄報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出書面投標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示企業(yè)資質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
(二)企業(yè)簡況;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技術管理人員和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情況;
(五)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情況。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的資質、能力等情況進行考察后,確定投標單位并發(fā)出邀請函。被邀請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按招標文件成本費額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提問,招標單位簽疑,均用書面形式,并抄報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 獲邀請參加投標的單位應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標書綜合說明;
(二)投標報價和按規(guī)定編制的預算書及說明;
(三)開工、竣工日期及總工期;
(四)工程質量等級;
(五)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六)確保質量、工期、安全等技術措施;
(七)項目經(jīng)理及技術負責人、機械配備;
(八)對招標書中不能接受的條件提出聲明;
(九)投標者可對招標工程提出建議和意見供招標單位參考,但不能影響其投標報價。
投標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更換或修改。
第十五條 投標書一經(jīng)送達招標單位,由招標單位和管理機構或其委托單位加蓋公章,招標單位保管。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按規(guī)定編制標底,并報相應的管理機構審定。
招標單位編制標底或管理機構審定標底均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
(一)根據(jù)施工圖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現(xiàn)場條件、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定額及有關規(guī)定編制標底;一個工程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審查時發(fā)現(xiàn)標底問題較多的,應由原標底編制單位重新編制;
(二)材料、設備價格根據(jù)項目所在地市場價確定;
(三)根據(jù)工程情況應將風險費、技術措施費、工期補償費、優(yōu)良工程補償費列入標底;
(四)標底應明確其包括內容、范圍、界線、采用的定額及文件,以及今后工程內容改變而調整工程造價的辦法;
(五)標底編制完成后,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送相應的管理機構審定。標底必須在投標截止日后審定。標底未送審或標底在投標截止日前審定,均屬無效;
(六)標底審查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
第十七條 工程招標要求的工期不宜比定額工期縮短15%以上。如要求工期比定額縮短15%以上時,應按縮短工期的多少在標底和投標價中列入相應的工期補償費。
合同工期以中標單位所報工期為準。要求實行工期獎罰的,在合同工期基礎上每提前或推遲一天,按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五獎罰,但獎罰總額不能超過工程總造價的2%。
第十八條 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優(yōu)良的,應在標底和投標價中列入補償費。優(yōu)良工程補償費不得超過工程造價的2%;工程質量未達到優(yōu)良等級的,不得享受優(yōu)良工程補償費。
第十九條 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工程造價可以一次性包死,并在標底和投標報價中列入風險費。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必須采取特殊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的,應按施工需要在標底和投標報價中列入技術措施費。
第二十一條 報審標底后,由招標單位組織建立評標、定標小組,制定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并報相應的管理機構備案。
評標、定標小組成員中工程技術、經(jīng)濟管理人員不得少于80%。
第二十二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投標單位和評標、定標小組參加,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評標、定標小組成員名單;
(二)宣布參加投標的單位;
(三)宣布經(jīng)評標、定標小組成員簽字認可的評標、定標辦法和中標原則;
(四)投標單位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證件;
(五)檢驗投標書;
(六)當眾拆封投標書,公布各投標書主要內容;
(七)宣布標底。
第二十三條 評標、定標小組根據(jù)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對投標報價、質量、工期、施工組織設計等,用定量辦法進行綜合評定,擇優(yōu)選定中標單位。評標、定標工作一般應自開標之日起5日內完成。
選定中標單位后7日內,由招標單位寫出評標、定標報告,報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建設單位應同時將《中標通知書》送相應的管理機構監(jiān)章后發(fā)送給中標單位。
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評標、定標違法或不符合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應依法否決其定標結果,并視其情況,另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中標價以總報價為準。生產(chǎn)性和公用性建設項目的中標價可以在標底基礎上上下浮動3%;其他建設項目中標價可以在標底價基礎上上下浮動4%。當中標價在上述范圍之外時,需經(jīng)相應的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第二十五條 工程承包合同價由中標價和雙方確認的招標范圍之外的其他費用組成,并作為工程款支付和調整工程造價的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一般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
下列建設工程經(jīng)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實行議標:
(一)同一項目已有完整的施工圖,由于投資等原因需分期建設,一期工程已經(jīng)完成,需進行二期續(xù)建的;
(二)引進省外、國外資金或捐贈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投資人不要求公開招標的;
(三)有特殊工藝和新技術要求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第二十七條 經(jīng)批準議標的工程,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按招標程序進行;
(二)參加議標單位不少于三家;
(三)禁止借用議標方式指定施工單位;
(四)議標可對工期、質量、承包范圍、材料價、報價、施工組織設計等,由招標單位分別與投標單位商議,擇優(yōu)選定中標單位,也可采用明標辦法議標。
第二十八條 中標單位確定后3日內,投標單位交回招標文件,招標單位退回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中標單位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應與建設單位在15日內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合同使用國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逾期未簽訂合同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承包合同簽訂后10日內,建設單位應將合同送相應的管理機構審查,合同內容與中標結果不符的,管理機構有權責令改正。
合同未經(jīng)相應的管理機構審查或不按管理機構要求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fā)放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文件和評標、定標的具體要求,以及招標單位的資質審查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三十二條 管理機構可以收取招投標管理費,代理機構可以收取代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和使用辦法由省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行為的,行為無效,責令停止建設活動,并按規(guī)定申報組織招標,對責任單位處以工程投資額0.1-1%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行為的,中標無效,責令停止建設活動,對招標單位處以工程總投資額0.5-1%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責任單位處以轉包工程總價1-3%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行為的,招標單位應賠償投標單位損失,對招標單位處以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行為的,中標無效,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投標單位損失,對招標單位處以標底價0.5-1%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中標價1-2%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八)、(九)項行為的,中標無效,重新組織招標,可以中止投標單位一定時期的投標權;對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賠償損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至(七)項行為之一的,可對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并由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處罰,最高罰款數(shù)額不得超過20萬元。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列罰款數(shù)額,今后國家和省人大常委會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罰沒處罰一律采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收據(jù),罰沒收入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7日批準發(fā)布的《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89〕黔府通31號)同時廢止。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chǎn)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jīng)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