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楊瀟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7-05-19 19:17: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重點保障租戶-
作為我國第一部明確規(guī)范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的行政管理法規(guī),《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今天正式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除了進一步保障了租房者的權利和利益之外,還加大了對房地產中介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例》重點保障租戶的各項權益
為了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規(guī)范住房租賃和銷售行為,此次征求意見的《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將近一半的篇幅重點放在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權利。
例如條例明確: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合同中沒有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發(fā)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區(qū)域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3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當地政府應給與相關政策支持。
《條例》列舉多項住房銷售“不可為”
而針對當前住房銷售中存在的問題,《條例》明確,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10日內,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價格,并對外銷售。
與此同時,《條例》明確了銷售中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1.發(fā)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2.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3.不符合住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4.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5.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6.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7.將已作為住房銷售合同標的的住房再銷售給他人;
8.為買受人墊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變相墊付首付;
9.分割拆零銷售住房;
10.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住房;
11.以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住房;
12.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銷售行為。
對于出現違法違規(guī)的房地產企業(yè),《條例》首次明確了各項處罰措施:情節(jié)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網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資質或者吊銷資質,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房產中介捏造散布不實價格信息
此外,《條例》也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房地產中介提出了明確要求,尤其是明確下列行為,不可以做:
1.捏造散布不實價格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發(fā)布虛假房源信息,隱瞞影響住房租賃、銷售的信息,誘騙消費者交易;
3.為不得出租、銷售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4.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
5.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虛假交易合同;
6.協(xié)助當事人弄虛作假,為規(guī)避住房交易稅費、騙取貸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住房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住房賺取差價;
8.購買、承租本機構提供經紀服務的住房;
9.違反有關規(guī)定,為當事人提供購房融資;
10.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11.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于出現違規(guī)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條例》明確規(guī)定,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網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期為期一個月
據介紹,此次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19日,反饋郵箱:zfzl@mohurd.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三里河路9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法規(gu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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