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李金磊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6-09-08 08:32: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消法實施條例結束征民意 推銷電話將不能隨便打-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日前結束了公開征求意見。在為期一個月的征求意見過程中,個人信息安全如何保護、快遞丟失如何賠償、職業(yè)打假是否適用條例等諸多話題引發(fā)關注。中新網記者為您一一梳理。
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能打推銷電話
——專家建議泄露個人信息設最低賠償
【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yè)性推銷電話。
【解讀】當前,個人信息安全是消費反映強烈的問題之一。2015年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zhí)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消費者個人信息被違法收集使用的勢頭還在蔓延。目前的狀況是消費者舉證難,監(jiān)管部門和消協(xié)組織取證難,即使查實的案件也存在追責難、處罰輕的情況,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多次參與過該條例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表示,條例中對個人信息保護設置了針對性的條款,也重申了對有關違法行為要按照消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罰,這很有必要。
同時,劉俊海建議,對于泄露個人信息等行為,應該進一步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還應該激活民事賠償責任機制,經營者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同時還可以參照消法對消費欺詐的規(guī)定,設定最低賠償不得低于500元。
快遞丟失明確三類賠償責任
——專家:未保價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快遞丟失等情況的三類賠償責任: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發(fā)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快遞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無約定且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賠償。
【解讀】近日,一則“快遞員弄丟價值2.5萬手包 快遞公司拒全賠”的新聞再度引發(fā)人們對快遞賠償問題的熱議。中新網記者注意到,現實生活中,最引發(fā)爭議的是無約定且未保價快件的賠償問題,快遞公司往往只按快遞費的3倍賠償,容易引發(fā)消費者不滿。
對于這一問題,條例提出“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賠償”,在外界看來,這一規(guī)定依然比較模糊。
劉俊海認為,郵政法中規(guī)定未保價郵件最高賠償三倍郵資,但這恐怕不適用于快遞業(yè)務。建議條例明確快遞公司不能設定格式條款。只要消費者能夠證明交付的是“黃金”而不是“石頭”,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失是多少,快遞公司原則上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以營利為目的購物不適用本條例
——職業(yè)打假人或將不再受保護?
【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解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在現實中,一些職業(yè)打假人“知假買假”,并據此要求商家賠償,目前這一現象仍然存在很多爭議。
征求意見稿中提出,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被一些人解讀為是職業(yè)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的信號。根據媒體公開報道,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職業(yè)打假人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了針對此條款的意見和建議。
在劉俊??磥恚陀^、公正地認識疑假買假者的角色與功能,疑假買假對執(zhí)法部門來說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協(xié)同共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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