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文[2003]248號
- 【發(fā)布日期】2003-08-21
- 【生效日期】2003-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松溪縣2003年度第三批次 城市(工業(yè))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松溪縣2003年度第三批次
城市(工業(yè))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
(閩政文[2003]248號)
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松溪縣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請示》(南政〔2003〕綜14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為實施松溪縣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將農用地20公頃(耕地)轉為建設用地。
二、同意征用松溪縣松源鎮(zhèn)東門村集體水田20公頃,作為松溪縣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工業(yè))建設用地。供地審批必須符合國家供地、地價、用地定額等規(guī)定要求,位于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涉及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同意呈報的征用土地方案。松溪縣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復文件10日內,按照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發(fā)布公告并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規(guī)定核減被征用耕地的農業(yè)稅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征地管理費按規(guī)定繳納。
四、松溪縣人民政府必須按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發(fā)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統(tǒng)籌安排落實。
五、該批次農用地轉用20公頃計入南平市2003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
六、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體手續(xù),由松溪縣人民政府負責辦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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