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王鶴 李小夏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5-03-28 12:42: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廣州日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廣東17地級市將獲地方立法權 分三批落實-
分三批落實 第一批擬在珠三角地區(qū)和粵東西北分別選擇3~5個市
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立法經驗交流座談會,推進廣東設區(qū)的市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肖志恒出席并講話,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陳逸葵主持會議。據了解,立法法修訂后,廣東從4個較大的市擁有地方立法權,變?yōu)?1個地市擁有地方立法權。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紹,立法法修正后不再出現(xiàn)“較大的市”這個概念,代之以“設區(qū)的市”。因此廣東除原有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市四市享有較大的市立法權,深圳、珠海、汕頭三市還同時享有特區(qū)立法權,乳源、連山、連南三個自治縣享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外,其他17個地級市即將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權。
在賦予所有設區(qū)的市有地方立法權的同時,為避免重復立法,維護國家統(tǒng)一,修正后的立法法明確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可以對“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法律對設區(qū)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事項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原有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xù)有效。
17新增立法權地級市將分三批落實
王波介紹,全省目前尚未有地方立法權的17個地級市的立法權將分三批予以落實。第一批擬在珠三角地區(qū)的市和粵東西北的市中分別選擇3~5個市,即第一批落實立法權的地級市可能有6~10個;第二批擬對珠三角地區(qū)的其他市,以及粵東西北地區(qū)立法需求、立法能力、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總量等情況排名相對靠前的市的立法權予以落實;第三批則對剩余少數暫不具備基本立法能力的市,將加強指導協(xié)調,推動其盡快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待其具備條件后適時落實立法權。
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了廣東省地方立法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座談會,還組織了有關方面到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開展調研。從調研情況看,設區(qū)的市立法工作面臨四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立法工作機構、編制普遍不適應開展立法工作的需要,僅有佛山、惠州、中山等少數市對成立專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有了初步的安排。其次,立法人才不足,經驗缺乏,不適應開展地方立法的實際需要,17個沒有立法權的市的法工委中,共有本科以上學歷39人,其中法學專業(yè)博士2人,碩士6名,本科以上學歷人員配備平均每市不足2.3人。同時,開展立法的準備工作進度不一。最后,人才儲備和分布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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