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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立法追蹤> -充分運用法律反對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答記者問
  • 【發(fā)布單位】作者:羅書臻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5-03-07 09:37: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三版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充分運用法律反對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答記者問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發(fā)布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就《意見》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


最大限度減少家庭暴力的發(fā)生是全社會的共識

記者:請介紹一下出臺《意見》的背景情況。

負責人: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時有發(fā)生,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觸目驚心。如媒體廣泛報道的浙江金華一母親將4歲兒子灌汽油燒傷致死,江蘇南京一母親將兩個女兒活活餓死,廣東惠州一名5歲女童遭父母虐待致死等案件,都引起了社會的震驚與憤怒。加大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力度,依法懲治和預防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減少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實體以及政策作出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司法機關辦理這類案件缺乏具體、詳細的規(guī)范指引。對此,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xié)委員多次提交議案、提案,建議加強、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應對。周強院長多次批示,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調研,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切實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課題組,開展調研、論證和起草《意見》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課題組先后至10余省市調研、訪談,確定了9個改革試點法院,收集典型案例350余件,訪談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殺害施暴人的服刑女性50余名,入戶調查2700多人次。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針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起草了《意見》,先后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婦聯(lián)、律師、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專門論證會、座談會20余次,大小修改70余稿。2015年2月,法、檢、公、司四機關對《意見》進行了會簽。

當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突出問題

記者:《意見》是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而出臺的,請問具體存在哪些問題?

負責人:根據調研情況和司法實踐,當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犯罪事實難以發(fā)現(xiàn)。因為家庭暴力犯罪發(fā)生在家庭內部,外人難以知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鄰居、同事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揚”、“疏不間親”等觀念影響,也不敢或者不想報案,導致司法機關難以及時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犯罪事實。

二是訴訟程序難以啟動。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被當作民事糾紛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一些司法人員將家庭暴力看作家務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的,屬于自訴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如何提起自訴,導致刑事訴訟程序難以啟動。

三是定罪標準不夠明確。依照當前刑法規(guī)定,虐待罪、遺棄罪均要求“情節(jié)惡劣”才能構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哪些情形屬于“情節(jié)惡劣”,使得這兩種犯罪的立案、起訴和定罪缺乏統(tǒng)一標準;與家庭暴力犯罪相關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相互之間容易混淆,給準確定罪處罰帶來困難。

上述問題導致刑事司法難以有效懲治和預防家庭暴力犯罪,必須及時加以解決?;谶@種考慮,《意見》從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受理程序、定罪處罰、其他措施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建立起了四機關聯(lián)合應對家庭暴力的工作機制,對解決上述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用四項原則促進法、理、情的統(tǒng)一

記者:《意見》第一部分提出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四項原則,為什么確立這四項原則?

負責人:與其他暴力犯罪相比,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辦理這類案件,涉及到公權干預與私權自治的界限把握,涉及到被害人利益、家庭利益以及嚴格適用法律的國家利益三者之間的平衡,涉及到法、理、情的統(tǒng)一,政策性強,處理難度大。為了彰明《意見》宗旨,明確辦案導向,指導法律規(guī)則的具體適用,《意見》提出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四項原則:

一是依法及時、有效干預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法、檢、公、司四機關對家庭暴力要依法干預,表明了國家公權力對待家庭暴力的基本立場。課題組曾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90%的被調查者認為司法應當干預家庭暴力,所以這一原則也是對人民群眾呼聲的回應?!兑庖姟芬螅徽撌寝k案機關還是辦案人員,要從根本上改變“家庭暴力屬家務事,公權力不宜介入”的觀念,樹立起依法及時、有效干預的理念,對家庭暴力該介入的介入,該立案的立案,不得推諉或置之不理。

二是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原則。這一原則提出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首要目標是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要采取有效手段,切實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發(fā)生,使被害人免于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侵害和潛在危險。同時,對于辦案過程中涉及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三是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則??紤]到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從促進家庭和諧、維系家庭關系來說,被害人的意愿更符合家庭的實際情況,更有利于解決家庭成員之間的問題;從刑事司法的目標來說,要盡可能地做到法、理、情的統(tǒng)一。因此,司法機關在采取強制措施、作出裁判時,要尊重被害人意愿,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只要是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應當采納。被害人希望調解、同意諒解的,只要基于真實意愿,可以依法進行。

四是特殊保護原則。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等,與其他家庭成員相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兑庖姟穼@些群體進行了傾斜,通過代為告訴、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等措施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鼓勵舉報家暴線索,司法機關要積極作為

記者:針對家庭暴力犯罪事實難以發(fā)現(xiàn)的問題,《意見》提出了哪些解決辦法?

負責人:司法機關及時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犯罪事實,是進行有效干預的前提。要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就必須設法拓寬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犯罪的渠道?!兑庖姟窂膬煞矫嬷?,一方面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反映家庭暴力犯罪線索,通過重申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鄰居、同事,以及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lián)、共青團、殘聯(lián)、醫(y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都有權就家庭暴力向司法機關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機關在工作中嚴格履行職責,積極主動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在處理人身傷害、虐待、遺棄等治安行政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糾紛等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發(fā)現(xiàn)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發(fā)現(xiàn)相關犯罪線索,即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將案件轉入刑事程序辦理,或者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訴。

實行接報單位負責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記者:針對司法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的處理,《意見》作了哪些規(guī)定?

負責人:《意見》對公、檢、法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控告、舉報后的處理程序和辦案要求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明確了三機關的職責:

一是要求迅速審查,及時立案。公、檢、法三機關接報后,應當問明案件的初步情況,制作筆錄,根據立案條件和管轄范圍,及時決定是否立案。如果被害人需要緊急救治的,應當立即協(xié)助聯(lián)系醫(yī)療機構進行救治;被害人或相關未成年人需要臨時安置的,應當通知并協(xié)助有關部門進行安置。

二是提出了接報單位負責制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檢、法哪一機關報案,首先接報的機關都應當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將案件移送主管機關。

三是要求人民檢察院切實加強立案監(jiān)督職能,防止有案不立。

四是要求人民檢察院積極履行告訴職責。對于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提起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沒有告訴、代為告訴的;以及告訴才處理案件的被害人因受到強制、恐嚇而不敢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通過公權力強制介入的方式啟動刑事訴訟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加大對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力度。對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殘疾人等被害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guī)的律師辦理案件。

充分全面收集證據,適時進行舉證指導

記者:因為證據原因,一些案件難以立案和定罪處罰?!兑庖姟吩谧C據方面作了哪些規(guī)定?

負責人:證據是認定家庭暴力犯罪事實的依據和基礎??紤]到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一般具有案發(fā)周期較長,被害人與施暴人共同生活、處于相對弱勢、舉證能力有限,證據難以保存的特點,《意見》提出,對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要充分、全面地收集證據,除了收集現(xiàn)場的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外,還應當及時向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lián)、共青團、殘聯(lián)、醫(y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害人的親屬、鄰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處理記錄、病歷、照片、視頻等證據,不僅要收集關于家庭暴力犯罪行為及危害結果的證據,還要收集關于案發(fā)起因、當事人有無過錯,尤其是家庭暴力歷史情況的證據,力求通過證據完整反映出家庭暴力的發(fā)展經過。因此,這也需要上述單位、組織和個人,在處理或者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時,注意獲取、保存相關證據,提交給司法機關或者配合、支持司法機關調取證據。

對于自訴案件,依法應當由自訴人提交證據。《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注意自訴人舉證能力不足的情況,適時進行舉證指導,告知自訴人需要提交哪些證據、如何收集證據。對于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自訴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依法調取證據。

采取多種措施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

記者:為了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意見》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

負責人:為了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fā)生、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適當強制措施是必要手段。為此,《意見》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公、檢、法三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拘留、逮捕。

二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應當通過及時回訪、打電話等方式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狀況。一旦發(fā)現(xiàn)被害人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例如將施暴人拘留、逮捕,剝奪其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條件。

三是對于沒有達到拘留、逮捕條件的,視情況可以決定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責令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不得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責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這樣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預防性措施,使其不敢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又不需要強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有利于修復家庭關系及保護家庭中的被扶養(yǎng)人,也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

明確虐待罪遺棄罪定罪標準

記者:《意見》針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定罪方面作了哪些規(guī)定?

負責人: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猥褻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犯罪。為了指導司法機關準確適用罪名,《意見》作了以下規(guī)定:

一是要求嚴格依照刑法規(guī)定,認定家庭暴力行為是否已經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對于同一家庭暴力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是針對虐待罪、遺棄罪的定罪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意見》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刑法規(guī)定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所要求的“情節(jié)惡劣”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虐待持續(xù)時間較長、次數較多;虐待手段殘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四種情形,屬于虐待“情節(jié)惡劣”,應當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四種情形,屬于遺棄“情節(jié)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三是針對虐待罪、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容易混淆的問題,《意見》從相關犯罪的主、客觀方面進行了細致辨析,規(guī)定對于以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為故意內容,長期、多次實施虐待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導致重傷、死亡,或者致使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死亡的,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對于以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為故意內容,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于只是為了逃避扶養(yǎng)義務,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容易被發(fā)現(xiàn)并獲得救助的場所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于以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為故意內容,不履行必要的扶養(yǎng)義務造成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人跡罕至、難以獲得救助的場所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處罰既要體現(xiàn)對施暴人的懲處也要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意愿

記者:《意見》針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處罰方面作了哪些規(guī)定?

負責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由于大多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處罰時需要考慮的因素較多,既要體現(xiàn)對施暴人的懲處,也要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意愿、其他被扶養(yǎng)人的利益以及家庭關系的恢復等。《意見》結合司法實踐,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處罰作了以下規(guī)定:

一是要求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并用,區(qū)別對待。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出于惡意侵占財產等卑劣動機實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而長期或者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曾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形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犯罪情節(jié)較輕,或者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從輕處罰有利于被扶養(yǎng)人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規(guī)定司法機關應當充分運用非刑罰處罰措施,如訓誡,責令施暴人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以加強對施暴人的教育與懲戒。

三是考慮到因家庭暴力引發(fā)的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在實踐中比較常見,民眾對這類案件的被告人普遍存在同情,希望司法機關從寬處理?!兑庖姟芬?guī)定,在對這類案件進行處理時,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wèi)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定罪處罰。以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為例,只要符合正當防衛(wèi)條件的,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屬于防衛(wèi)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jié)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jié)較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當然,必須強調的是,《意見》對這類案件的量刑雖然總體上體現(xiàn)出從寬處理的精神,但絕不是鼓勵家庭暴力被害人“以暴制暴”。被害人應當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陷囹圄。

開展犯罪行為矯治 加強反家暴宣傳

記者:《意見》就家庭暴力犯罪的預防提出了哪些措施?

負責人:針對家庭暴力犯罪的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意見》提出了三項措施:一是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對實施家庭暴力被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二是社區(qū)矯正機構對實施家庭暴力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開展行為矯治,矯正其施暴心理和行為惡習。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都應當加強反家暴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fā)揮法律的威懾、教育和指引功能,減少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民事行政刑事保護相互銜接形成保護鏈條

記者:《意見》就加強反家暴刑事、行政、民事保護的銜接提出了哪些要求?

負責人:運用法律武器反對家庭暴力,需要民事、行政、刑事保護相互銜接,形成保護鏈條,才能有效懲治和預防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為此,《意見》從兩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監(jiān)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犯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在必要時可以告知被監(jiān)護人及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員、單位,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對于施暴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提供參考

記者:《意見》與《反家庭暴力法》是什么關系?

負責人:《反家庭暴力法》目前正在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它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從整體上構建起了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組織架構、預防機制和處置措施,在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處于綱領性、基礎性地位。《意見》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它依據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原則,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具體的措施作出了指引,是為了解決當前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存在的問題而出臺的。《意見》與《反家庭暴力法》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意見》的司法實踐可以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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