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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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15-02-05 15: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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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北京晚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個人稅號將改變百姓生活:買房購車炒股都要用-
個人稅號來了—— “稅痛”更清晰,更關心“稅用到哪兒去”
2月3日,《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結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最大的亮點莫過于個人將與企業(yè)一樣,擁有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今后,無論是簽訂合同,還是繳納社保,只要跟稅有關,都要報上此號。
北京晚報記者對話參與該法修訂討論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解讀個人稅號所撬動的征信體系建設、直接稅比重提高等一系列深層次變革。
繳稅那些賬
每次用到稅號時,都會無形中被提醒一遍“我是納稅人”
北京晚報:“納稅人識別號”將會給老百姓的生活帶來哪些影響?
劉劍文:納稅人識別號實行以后,老百姓將會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經(jīng)常與它打交道,例如,買賣房屋、購車、炒股、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不動產(chǎn)登記等,都會被要求提供這個號碼,納稅人可以更加清晰、直觀地看到自己的各項繳稅記錄。
在當下我們所處的大數(shù)據(jù)時代,納稅人識別號還會成為重要的信息集納器,這將有利于更好地實現(xiàn)稅收公平。以往,我們對納稅信息掌握并不完整,有的人被統(tǒng)計到的征稅項目多一些,繳稅也相應多一些,有的人可能存在個別項漏登,繳稅也就少一些。有了統(tǒng)一的稅號之后,納稅人的信息將會被全面整合起來,減少征收不公的情況。
同時,納稅人識別號所承載的信息,也會推動整個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在發(fā)達國家,誠信納稅是一項重要指標,如果被查出有納稅不良記錄,這個人將會在出入境、銀行貸款等很多方面“碰壁”。有了這樣的制度約束,社會信用環(huán)境將得到有效改善。
這項制度除了規(guī)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在于激發(fā)納稅人的權利意識。納稅人在每次用到稅號時,都會無形中被提醒一遍“我是納稅人”,“稅痛”更加清晰可感,也就會更關心“稅用到哪兒去了”,思考自己繳的稅是否換來了相應的公共服務,進而更主動地監(jiān)督政府開支,對預算透明度等提出更高要求,這些反過來會推動社會的發(fā)展,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品質。
我們還應看到,納稅人識別號背后更深層次的財稅制度改革方向,例如,未來提高直接稅在稅制結構中的比重,就要以此為基礎。
北京晚報:提高直接稅在稅制結構中的比重有何意義?對老百姓來說,是否會造成稅負加重?
劉劍文:我國現(xiàn)行的稅制結構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包括關稅等間接稅占據(jù)主要地位,這些稅以流通中的商品和勞務為對象,很容易出現(xiàn)稅負轉嫁的現(xiàn)象。事實上,任何一種消費,比如在超市買東西,交水電費,都在按比例繳納間接稅,生產(chǎn)者通過商品和服務加價的方式將稅收轉嫁給消費者。作為納稅人,往往感覺不到這些稅的存在,弄不清楚自己繳了多少,也就容易忽視自己的權利。相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和今后將要開征的房產(chǎn)稅等都屬于直接稅,納稅人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己的繳稅情況,這些稅不能轉嫁,也更有助于實現(xiàn)稅收公平。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部署,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是以穩(wěn)定稅負為前提,也就是說,在稅收總量穩(wěn)定的情況下,對稅制結構進行優(yōu)化調整,直接稅比重提高的同時,也將會對間接稅進行適當?shù)南抡{,所以,從總體來說,并不是要給老百姓增加稅負,而是要讓稅收更好地發(fā)揮調節(jié)作用。
單純提高個稅免征額意義有限,關鍵是要把所有收入打包
北京晚報:個人所得稅作為與老百姓密切相關的一種直接稅,始終是公眾關注的焦點,有人認為,當前3500元的免征額仍然太低,您怎么看?
劉劍文:一味地盯著免征額,其實解決不了公平問題。在不少人看來,個人所得稅幾乎等同于工資所得稅,而事實上,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等11個稅目。如果按照分類所得稅制,將會給那些收入多元的人提供天然的避稅機會,不利于體現(xiàn)公平原則。例如, 一個人只有工資收入,月薪4000元,需要為超出的500元繳納一定稅款。而另一個人,除了工資以外,還有其他勞務報酬、稿酬,或者房屋出租所收的租金,炒股所賺的錢等,如果每項都在免征額以下,哪怕總收入要比前一個人高得多,實際稅負方面卻可能分文不繳。因此,單純提高免征額其意義是有限的,關鍵還是要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把所有收入打包,用統(tǒng)一稅率計征個稅,真正實現(xiàn)低收入者少繳稅,高收入者多繳稅。
北京晚報:還有人提出,當前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并不合理,以家庭為單位計稅似乎更加公平。
劉劍文:以家庭為單位來計稅,從形式上來說的確更合理一些,可以充分考慮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例如家庭總收入是多少、贍養(yǎng)幾位老人、孩子上學花多少錢等,但并不意味著對所有人來說都是最有利。我們認為,最好能夠借鑒香港的做法,即以個人為單位和以家庭為單位兩種模式同時并存,由納稅人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方式。另外,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的方式,前提是建立納稅人信息共享平臺,真正掌握家庭成員的收入等情況,否則,仍然可能出現(xiàn)新的不公。
修法那些事
去掉“管理”二字
征稅機關應為納稅人服務
北京晚報:在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明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內(nèi)容、格式、時限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賬戶持有人的賬戶、賬號、投資收益以及賬戶的利息總額、期末余額等信息”,“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市場主體資格、人口身份、專業(yè)資質、收入、財產(chǎn)、支出等與征稅有關的信息”。有人擔心,由此可能帶來個人隱私泄露。
劉劍文:這些規(guī)定的出發(fā)點是好的,要想實現(xiàn)征稅準確、公平,稅務部門的確需要掌握完整的納稅人信息。但在具體制度設計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例如,最好能制定專門條款,對信息保密對象、承擔保密義務的主體、涉密信息公開的條件、保密準則的執(zhí)行、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在什么情況下享有特權等都做出相應規(guī)定,明確在信息采集和使用過程中,納稅人信息一旦泄露造成不良后果,責任由誰來承擔,從而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北京晚報:征求意見稿新增了不少完善納稅人權益保護體系方面的內(nèi)容,例如,增加了稅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規(guī)定。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減免稅收利息。降低對納稅人的處罰標準,減小行政處罰裁量權,將多數(shù)涉及罰款的條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視情節(jié)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您怎么看待這方面的變化?在您看來,還有哪些地方有待完善或補充?
劉劍文:此次修法過程中,的確更加重視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相比以往而言取得了很大進步,但還有不少細節(jié)值得考慮。
從法律名稱本身來說,應當去掉“管理”二字?!肮芾怼比匀挥兄鴿庵氐挠媱澖?jīng)濟色彩。在我們的稅收法律關系中,總是過多強調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卻忽視了對國家、政府依法用稅、征稅機關依法征稅意識的培養(yǎng)。征稅機關長期以來只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現(xiàn),征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還遠遠沒有達到地位上的平等,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不強。
另外,應該增加“誠實納稅推定權”,也就是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征稅時,必須首先假定納稅人是誠信納稅人,推定納稅人在處理納稅事宜時是誠實的,并且承認納稅人所說的情況屬實以及所遞交的資料是完整和準確的,沒有充足證據(jù),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進行無端懷疑,類似于刑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沒有“誠實納稅推定權”,納稅人很容易受到公權力的非法干預,其財產(chǎn)權利和正常的生活、生產(chǎn)、運行秩序都難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出于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還應進一步思考如何降低稅務訴訟的門檻,方便納稅人維權。過去,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發(fā)生爭議,必須要先繳稅,再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是行政訴訟?,F(xiàn)在草案中雖然有所調整,規(guī)定復議之前可以不繳稅,但訴訟之前還是要先繳稅,如果納稅人無錢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的話,就喪失了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權利。我們建議,在訴訟之前納稅可以考慮降低繳稅比例,比如只需繳納百分之二十,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就可以訴訟,這樣更有利于納稅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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