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張先明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4-10-28 09:39: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人民法院報第四版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就“姓氏權”出臺法律解釋-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將有法可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10月27日上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根據(jù)《草案》,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正當理由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草案》指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實踐中,一些公民因回復祖姓、由他人扶養(yǎng)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基于此,《草案》規(guī)定,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法定扶養(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以及有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草案》強調(diào),少數(shù)民族公民可以根據(jù)本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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