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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14-01-17 07: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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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網(wǎng)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中共干部任用新規(guī):“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guī)定,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等六種情形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干部任用條例》的修訂和貫徹落實等問題,接受新華社和人民日報記者采訪。這位負責人介紹,《干部任用條例》自2002年頒布以來,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干部任用條例》已經(jīng)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重新修訂并頒布《干部任用條例》。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好干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在考察內(nèi)容上按照好干部標準,突出了品德、實績、作風和廉政情況的考察。嚴把人選關,明確了六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包括群眾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標準的人擋在考察人選之外。
對于廣受關注的破格提拔問題,這位負責人表示,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為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留出了“快車道”,又從嚴進行規(guī)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選拔對象方面,規(guī)定特別優(yōu)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別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二是在選拔標準方面,規(guī)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guī)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xù)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防止“破格”變成“出格”。三是在審批把關方面,規(guī)定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jīng)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中越級提拔或者不經(jīng)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事先報告,經(jīng)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四是在過程公開方面,規(guī)定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時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切實增強破格提拔的公開性透明度。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著力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明確規(guī)定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還對干部任職前公示的時間、內(nèi)容等進行了規(guī)范,規(guī)范了被問責干部的重新任職,規(guī)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nèi)不安排職務,兩年內(nèi)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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