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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遼寧省行政復議規(guī)定
  • 【發(fā)布單位】遼寧省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3-08-01
  • 【生效日期】2003-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遼寧省行政復議規(guī)定

遼寧省行政復議規(guī)定

(2003年8月1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和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完善行政復議程序,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行政復議法》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含縣級市、區(qū),下同)及其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所屬部門是行政復議機關。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所屬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四條 法制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指導和監(jiān)督本地區(qū)或者本系統(tǒng)法制工作機構辦理行政復議的工作;

(八)辦理行政復議決定的備案審查;

(九)負責行政復議中行政賠償事項的督辦;

(十)辦理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交辦的其他行政復議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家公務員;

(二)從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與行政復議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專業(yè)知識。

第六條 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作出的非民事糾紛裁決;

(三)行政機關對具體事項作出的會議紀要或者批復。

第七條 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中因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于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時,未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權利,致使其耽誤法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可以自知道其行政復議權利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人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的證明;

(二)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三)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提交合法的授權委托書;

(四)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對省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省垂直領導的省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條 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級人民政府設立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申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該行政機關依法受理。

第十一條 對政府部門管理的獨立行使執(zhí)法權的機構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管理該機構的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對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以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為被申請人,向直接管轄該開發(fā)區(qū)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市、縣設立的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以該市、縣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向該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協(xié)商選擇一個行政復議機關。協(xié)商不成的,由先行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復議。

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同一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分別立案,合并審查。

第十五條 多個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由申請人推選代表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代表人的行為對被代表人發(fā)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行政復議請求或者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必須經(jīng)被代表的申請人同意。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上級行政機關申訴。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責令其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責令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nèi)予以受理,并將受理情況報告上級行政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一)責令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機關仍不受理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的;

(三)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

第十七條 對已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共同審查。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人員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時,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取證、查閱資料,有關組織和人員不得阻撓、拒絕。

行政復議人員在調(diào)查取證、查閱資料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及相關的證明文件。行政復議的調(diào)查取證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進行。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

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結前提出回避申請,并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復議人員的回避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以及土地權屬的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證據(jù)、依據(jù)有異議的,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法制工作機構收集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時,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7日內(nèi)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jù)。

第二十二條 在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中止行政復議: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需要等待其近親屬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終止,需等待權利義務承受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被申請人撤銷、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等待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參加行政復議的;

(四)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在行政復議期間內(nèi)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五)本行政復議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需要等待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處理的;

(七)對案件涉及的問題需要有關部門予以明確或者鑒定的;

(八)其他應當中止行政復議的。

第二十三條 在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終止行政復議:(一)受理后發(fā)現(xiàn)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規(guī)定的;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申請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放棄申請行政復議權利的;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被申請人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應當責令被申請人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由行政復議機關直接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發(fā)現(xiàn)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有錯誤的,可自行糾正。

上級人民政府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未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決定違法或者不適當?shù)?,有權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行糾正、變更或者撤銷行政復議決定,不能改變有利于申請人及第三人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nèi)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nèi)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規(guī)定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建議的法制工作機構: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

(二)被申請人不按規(guī)定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答復和提交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材料的;

(三)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時有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等行為的;

(四)在行政復議期限內(nèi),未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五)拒不執(zhí)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的;

(六)對申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九條 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就行政復議案件所涉及的行政執(zhí)法問題向被申請人發(fā)出改進、完善行政執(zhí)法的建議。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改進、完善情況報送法制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jīng)費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jīng)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該項經(jīng)費使用范圍限于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和相關業(yè)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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