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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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12-10-23 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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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社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教育督導條例明確督導機構是人民政府的機構-
根據教育部網站22日消息,國務院正式頒布《教育督導條例》之際,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教育督導條例具有六大特點。
這位負責人介紹,《條例》共分5章二十七條,對教育督導適用范圍、教育督導的原則、教育督導機構、督學、教育督導實施及其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構成了完整規(guī)范的體系。有如下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了督導機構是人民政府的機構。教育督導機構在中央是國務院的督導機構,在地方是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為改變當前大多數教育督導機構只是教育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的狀況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明確了督導機構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強化了教育督導機構和職能的相對獨立性,為建立與教育決策、執(zhí)行相互制約又相互協(xié)調的教育行政監(jiān)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是擴大了教育督導的范圍。過去教育督導的范圍主要是基礎教育,督導的對象主要是中小學校。明確把各級各類教育納入督導范圍,督導對象擴展到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實現了全覆蓋。
四是確立了督學地位。國家實行督學制度。這為進一步建立督學資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督學隊伍逐步走向專業(yè)化軌道奠定了基礎。
五是規(guī)范了教育督導的類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三類,并分別明確了工作重點,確定了嚴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證監(jiān)督的公開、公正和有效。
六是強化了監(jiān)督問責。督導報告應作為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這就進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強制性和有效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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