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周瑋 白瀛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0-08-24 14:12: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社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明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草案指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于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于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草案規(guī)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草案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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