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周兆軍 張蔚然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0-06-22 14:55: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中新網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村委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 嚴處破壞選舉行為-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根據草案有關規(guī)定,對破壞村委會選舉的行為進行嚴格處理。根據中紀委、監(jiān)察部等部門的意見,草案擬拓寬村民舉報的渠道,進一步明確有關機關對破壞村委會選舉行為調查處理的職責。
草案規(guī)定: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xiāng)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草案初審稿規(guī)定,村委會成員連續(xù)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應當主動辭職;拒不辭職的,應當啟動罷免程序。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說,一些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暢通民主評議不稱職的村委會成員的退出機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規(guī)定修改為,村委會成員連續(xù)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劉錫榮說,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侵害村民利益的情況。為此,草案增加一款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此外,根據實踐中委托投票出現的問題,草案對受托人的范圍加以限定,規(guī)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同一家庭戶口內其他成員代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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