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崔清新 陳菲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0-01-29 10:38: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社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實施搬遷禁止斷水、斷電、斷氣-
29日正式征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房屋征收過程中斷水、斷電、斷氣等做法予以了明確禁止。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關單位從事征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托單位的監(jiān)督,并對其實施的征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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