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陳菲 胡浩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9-05-27 16:06: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社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兩高司法解釋給明星代言藥品廣告上“緊箍咒”-
針對當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明星代言藥品廣告等行為,最高法院副院長熊選國26日表示,對于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guī)定,也應(yīng)視作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共同犯罪處理。
假藥、劣藥的廣告行為一直是百姓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尤其是各種媒體刊登或播出的此類廣告及明星代言行為,在群眾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針對此,最高法院和最高檢26日公布了《關(guān)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等,將以共犯論處。
除明確列出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的共同犯罪行為,司法解釋還對向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條件,提供資金、賬號,提供廣告宣傳活動等共同犯罪行為,進行了具體規(guī)定。
熊選國說,司法解釋的出臺將為司法機關(guān)懲治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的共犯行為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jù)。同時對于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條件的人也是一種警示。
熊選國表示,對于假藥、劣藥的廣告等宣傳行為,將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和嚴厲的懲處。并歡迎廣大群眾舉報,協(xié)助有關(guān)部門依法開展調(diào)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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