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臺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臺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臺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fā)展,根據(jù)《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 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單位。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每2年評審1次,每次授予人數(shù)不超過2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1次,獎勵科學技術成果項目每年不超過50項。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fā)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yè)化中,為本市創(chuàng)造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單位:
(一)在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tǒng)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fā)明,并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fā)、社會公益、國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項目中,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創(chuàng)造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對實踐產生重要指導作用的。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人員推薦:
(一)縣(市、區(qū))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guī)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專家。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進行評審;
(二)對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候選人進行評議;
(三)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評審、評議結果并提出獲獎項目、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四)為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jù)推薦的候選項目的專業(yè)情況,在專家?guī)熘须S機選取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中聘任。主任委員一般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領導擔任。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jù)當年候選項目的行業(yè)分布情況,組織相應的行業(yè)評審組,負責各相關評審范圍內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評。行業(yè)評審組對評審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行業(yè)評審組成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會員可以兼任行業(yè)評審組成員。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及各行業(yè)評審組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以及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 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參加被推薦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各行業(yè)評審組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委員會決定,應當回避:
(一)與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及其行業(yè)評審組應當按照國家相應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體系,以記名打分的方式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各行業(yè)評審組完成初評后,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評結果。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結果應當在市級相關傳播媒體上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自市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異議處理程序結束后,由評審委員會根據(jù)初評結果和異議處理情況,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確定獎勵方案,并提出獎勵建議。
第十九條 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候選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舉行答辯會,并逐項打分。
項目完成人應當參加答辯會,并回答評審委員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開會討論,并進行記名表決。表決應當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參加。
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獎勵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勵方案,應當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科學技術獎勵項目建議審核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對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的獎勵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單位,由市人民政府頒發(fā)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資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材料、證明,協(xié)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對推薦單位、個人,可以暫停或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賄賂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有關評審制度的;
(四)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fā)布的《臺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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