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要維維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8-12-03 13:44: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山西新聞網(wǎng)-山西晚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山西: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最高罰30萬-
12月2日,(山西)省政府法制辦公布《山西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市民可登錄省政府法制辦網(wǎng)站提出意見和建議。今后,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shù)達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要先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批準后才能舉辦,否則最多將被罰款30萬元。
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shù)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將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shù)超過5000人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縣、市(區(qū))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未經(jīng)公安機關安全許可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將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經(jīng)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jīng)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承辦者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承辦者將大型群眾性活動擅自轉讓他人舉辦的,不僅承辦者會被處1萬至3萬元的罰款,受轉讓承辦者也將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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