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張景勇 鄒聲文 周婷玉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8-25 16:54: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網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刑法修正案草案對有關走私犯罪條款進行了修改-
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對有關走私犯罪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增加了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中國現(xiàn)行刑法對走私武器、彈藥等以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文物、貴重金屬、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等貨物、物品的犯罪作了專門規(guī)定,對走私所列舉的違禁貨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則按照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
海關總署提出,除了刑法所具體列舉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外,國家還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規(guī)定了其他一些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禁止進口來自疫區(qū)的動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對走私這類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不應也無法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樣按其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
為適應懲治這類危害較大的走私行為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現(xiàn)行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條款內容修改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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