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胡敏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7-11-12 15:26: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正義網-四川日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四川擬出臺法規(guī) 明確觸電事故責任認定-
首份由公民提出并進入審議程序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四川省觸電事故處理條例(草案)》有望再創(chuàng)造一項“第一”:9日舉行的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該條例草案提交本月底舉行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屆時,該條例草案將成為我省立法史上接受審議次數(shù)最多的法規(guī)草案。
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首次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選題。省人大法工委從90多件立法建議中選出10件列入立法建議計劃,兩名省電力公司職工提出的《四川省觸電事故處理條例(草案)》于次年首度提請審議。
不過,在此后歷時4年的審議過程中,審議者在關于觸電事故責任認定及賠償問題上始終存在分歧。
草案曾提出:“高壓觸電事故當事人無責任的,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損害額的50%?!睋Q言之,如果高壓觸電事故的發(fā)生,觸電人和其他各方都無過錯,應由對環(huán)境具有高度危險的設施的產權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即通常所言的“無過錯責任賠償”。
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無過錯責任原則”并非新鮮事物?!睹穹ㄍ▌t》第123條明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盡管如此,社會對于這一原則的認同度一直存在分歧。
起草者在《四川省觸電事故處理條例(草案)》提請審議之初曾提供一組數(shù)字:近年來,我省觸電事故呈上升趨勢,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諸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加,索賠金額最高的超過200萬元,最低的8000元。但由于國家有關觸電人身損害賠償?shù)姆煞ㄒ?guī)過于原則,加之觸電人身損害形成的原因復雜,在觸電人和電力設施產權人均無過錯情況下,究竟由誰承擔賠償責任,不同法院常常給出不一樣的判決結果。
主張追究“無過錯責任”者認為,事故發(fā)生后,觸電人處于相對弱勢一方,增加此條例有利于保護觸電人利益;反對者則提出,此做法損害了社會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公正性。
爭議導致草案在第三次審議后擱置審議長達兩年之久,第四次審議后,省人大常委會議再度擱置表決。
有關人士透露,國家立法出現(xiàn)的新動向,是“激活”第五次審議的主要契機。9月1日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2條規(guī)定,“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交通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傷亡”。于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此前爭議較多的第76條作出修改,提出按非機動車、行人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有關人士沒有透露5審稿將作出哪些修改、是否維持無過錯責任賠償相關條款,不過他肯定地說,將在國家立法的變動中尋找思路,以期這部法規(guī)及早獲得通過。
據(jù)悉,《四川省觸電事故處理條例(草案)》一旦通過,將成為我國首個涉及觸電損害處理的地方性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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