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田雨 鄒聲文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7-10-24 16:14: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網(wǎng)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行人有過錯時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比例擬明確-
全國人大常委會擬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明確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時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酥g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艘环截撝饕熑蔚?,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擞羞^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既能側(cè)重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能較好地體現(xiàn)公平原則,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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