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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07-02-16 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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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工委出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防科工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實施行政處罰被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可要求聽證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陳思)國防科工委日前出臺《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將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該《辦法》共分5章24條,分別從總則、立案與調查、審查與決定、法律責任和附則等方面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明確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職責,指出,國防科工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國防科工委可以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相關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國防科工委相關業(yè)務部門、直屬單位和受委托的組織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法制工作機構審查通過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承辦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有關情況進行復核,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對擬作出3萬元以上(不含3萬元)罰款、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的,承辦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告知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行政處罰的聽證由法制工作機構組織。
國防科工委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jù)為己有的,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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