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蔡巖紅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1-16 17:41: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法制日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海關行政許可聽證辦法》出臺-海關行政許可關系人可申請舉行聽證
從2月1日開始,海關行政許可直接涉及行政許可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時,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的,海關應當舉行聽證。這是海關總署剛剛出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聽證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的。據(jù)了解,為了規(guī)范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海關總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了此辦法。
辦法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總署規(guī)章規(guī)定海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海關應當舉行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海關工作秘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辦法還明確規(guī)定,聽證前海關應向社會進行公告,舉行聽證的公告期一般為30日。海關應當在聽證公告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nèi)組織聽證。公告需載明:海關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行政許可申請人基本情況;行政許可申請的主要內(nèi)容;申請參加海關行政許可聽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提出申請的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項。
海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下列事項通知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聽證參加人:聽證事由;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聽證人員及記錄員的姓名、身份;有關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等程序權利。
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nèi)向海關提交《海關行政許可聽證申請書》,列明聽證要求和理由,并予以簽字或者蓋章。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此外,辦法還規(guī)定,組織海關行政許可聽證的費用由海關承擔,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聽證參加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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