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7-18 14:37:29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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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新《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8月1日實行-
我國《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經國家質檢總局審議通過,日前正式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計量局1987年7月10日公布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采取統(tǒng)一的型式批準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計量器具產品質量。
據了解,原《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自1987年7月實施以來,對規(guī)范我國計量器具新產品的生產、型式批準和監(jiān)督管理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原《辦法》規(guī)定對申請單位采用型式批準和樣機試驗兩種不同的管理方式,不適應當前市場經濟對計量器具新產品采取統(tǒng)一管理的需求。急需修改我國計量法律法規(guī)中與國際慣例和通行做法不一致的方面。
《辦法》共計6章25條。其中第四條、第五條強調,凡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申請型式批準。型式批準是指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對計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進行的行政許可活動,包括型式評價、型式的批準決定。
《辦法》在內容上有了明顯改進。將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統(tǒng)一為型式批準,將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統(tǒng)一為型式評價;縮短了受理申請型式批準的時限,由15個工作日改為5個工作日;對申請單位應提交的技術文件的項目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樣機照片;明確了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應具備的資格要求;明確規(guī)定申請單位對型式批準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對企業(yè)隨意變更已經批準的計量器具型式的,要依據計量法律法規(guī)嚴肅查處。
(文章原載國家質監(jiān)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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