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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05-07-04 14: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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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祁東縣人大常委會出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暫行辦法》-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李長庚 劉亮) 6月30日,湖南省祁東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暫行辦法》(簡稱《應訴辦法》),加大了對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人大監(jiān)督力度,確保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實現(xiàn),同時有力推動了法院行政審判工作開創(chuàng)新的局面。
隨著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大力推進和百姓法制意識的提高,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越來越受到行政相對人的關注,行政訴訟因而不斷增多。自《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出庭應訴的行政首長卻寥寥無幾,該縣行政審判15年中,僅有兩位行政首長到庭應訴,行政機關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文書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給法院行政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治政府的建設。
祁東縣人大常委會歷年來非常重視和支持縣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今年在接到縣法院《關于設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報告》后,充分聽取了部分行政相對人的意見,進行了行政案件的個案聽審,召開了由政府法制部門、行政機關和律師參加的座談會,人大常委委員門進行了認真討論,鄭重出臺了該《應訴辦法》,以規(guī)范行政首長的出庭應訴行為,加重行政首長在行政訴訟中的責任。
該《應訴辦法》突出了四個重點:
一是加強了行政首長的應訴責任。行政首長對本單位涉訴行政案件,應親自組織答辯、提供證據(jù)和出庭應訴;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應委托主管副職能出庭應訴。
二是明確了行政首長必須出庭的案件類型。對行政單位的當年度首起行政案件、涉訪行政爭議案件、人大組織臨案聽審的案件、被告為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案件、上級交辦和督辦的案件及其他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必須親自出庭應訴。
三是加強了對行政首長違法訴訟行為的責任追究。行政首長拒不應訴、及時舉證和按時出庭導致敗訴造成經(jīng)濟損失三萬元以上的,監(jiān)察部門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行政首長的過錯責任及進行經(jīng)濟追償。
四是加重了行政首長的領導責任。如行政機關作為被執(zhí)行人,在三個月內(nèi)尚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文書的,應建議監(jiān)察、人事部門追究行政首長的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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