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張宗堂、鄒聲文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6-27 10:12: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社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我國立法嚴防國資流失-
一段時間以來,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狀況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針對這種情形,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專門增加條款,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并依據不同情形,追究企業(yè)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交通銀行錦州分行與當地法院聯(lián)手造假,用偽造的法律文書核銷了2億多元的“不良貸款”,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因經營失誤,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虧損近10億元,而中航油的虧損額更高達5億多美元,給國有資產造成巨額虧損……近年來,一件件觸目驚心的國資流失大案,讓社會各界感到無比震驚。
而據國資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國資流失主要有“四大暗道”:轉讓國有產權沒有完全進入市場,少數不法分子乘機暗箱操作、收受賄賂、低估賤賣國有資產;國有產權管理層自賣自買,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虛構虛增成本和債務,轉移隱藏資產,侵吞國有資產;一些單位內外勾結,低估賤賣國有資產;以預扣職工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的名義壓低產權轉讓價格,最終讓受讓方無償占有這部分國有資產。
在審議物權法草案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求增加條款,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為此,正在審議的法律草案針對企業(yè)主管人員以無償轉讓或低價出售、低價折股等手段造成國資流失,以及企業(yè)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和集體企業(yè)嚴重虧損、倒閉的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的財產轉讓,造成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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