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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立法追蹤> -法制辦、信訪局負責人就《信訪條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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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日期】2005-01-21 10: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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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網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法制辦、信訪局負責人就《信訪條例》答記者問-

2005年1月1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43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信訪條例》,該條例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信訪局負責人日前就《信訪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對現(xiàn)行的《信訪條例》進行修訂?

答: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和信訪工作的法制化、規(guī)范化建設。國務院1995年10月28日頒布的《信訪條例》,將信訪工作納入規(guī)范化的軌道。這個條例實施9年來,對于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規(guī)范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不斷深化、經濟社會加速轉型以及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群眾信訪出現(xiàn)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當前制約信訪工作的主要問題是: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推諉塞責;信訪問題處理層層轉送,只轉不辦,責任不清,效率低下;對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監(jiān)督力度不夠;對侵犯群眾利益引發(fā)信訪問題的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對破壞信訪秩序的行為,現(xiàn)行條例缺乏必要的規(guī)范。因此,根據信訪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現(xiàn)行條例及時進行修訂。

問:這次《信訪條例》修訂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認真總結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實施以來的經驗、教訓和所遇到的問題,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wěn)定。這次修訂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一是暢通信訪渠道,以更好地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二是創(chuàng)新機制,以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強化工作責任,促進問題的解決;四是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

問:針對近年來有些地方或部門對信訪人反映問題推諉塞責等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公民有提出建議和申訴的權利。暢通信訪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加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聯(lián)系、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為此,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規(guī)定: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為信訪人采用條例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違反規(guī)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三是,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xié)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問:近年來,一些信訪人認為在基層信訪不解決問題,頻繁進省城或進京走訪,信訪人增加了經濟負擔,又使各級行政機關就同一信訪事項重復處理,加重了社會管理成本。這次條例修訂提出創(chuàng)新信訪工作機制,主要有哪些規(guī)定?

答:為了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方便人民群眾在當地尤其是在基層提出信訪事項,使人民群眾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樣,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jiān)督的信訪工作新機制。為此,條例規(guī)定: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xiàn)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xiàn)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確定本地區(qū)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與上、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這樣規(guī)定,一方面方便信訪群眾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并查詢其所提出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另一方面,方便上級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訪事項并及時督促信訪事項的處理解決,也可以減少各級行政機關對同一信訪事項重復受理、辦理。

針對近年來存在的重復訪等問題,條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yè)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xié)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問:近年來,少數人在上訪時,采取過激方式,如圍堵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公路、鐵路交通等,既影響了廣大信訪群眾的正常信訪活動,也擾亂了當地的社會公共秩序,給當地群眾的工作生活帶來不便,條例對此主要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建立并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是暢通信訪渠道,保障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四個方面規(guī)定了維護信訪秩序的措施:

一是,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等六類行為作了禁止性規(guī)定,并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規(guī)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三是,規(guī)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規(guī)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問:目前,一些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一些機關對發(fā)生的信訪事項,推諉塞責、敷衍了事、久拖不決,請問條例對解決這些問題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為了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源頭上減少因侵害群眾利益引發(fā)的信訪事項,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需要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為此,條例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規(guī)定:

一是,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是,明確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的責任人的責任,以督促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積極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減少此類信訪事項的發(fā)生。條例規(guī)定,因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確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直接轉送、督辦信訪事項的責任,更好地發(fā)揮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作用。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fā)現(xiàn)有關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有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反饋,說明理由。

四是,強化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責任,以提高信訪事項的處理效率。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違反規(guī)定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問:目前,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工作繁重,體制機制方面還存在一些制約履行工作職責的若干問題,社會各界對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充分發(fā)揮信訪工作機構在處理信訪事項中的應有作用很關注,提出了許多積極的建議、意見,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強化信訪工作機構的責任,促進信訪問題的有效解決,條例對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定位、工作原則以及工作機制等作了以下規(guī)定:

一是,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二是,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tǒng)一領導、部門協(xié)調,統(tǒng)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lián)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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