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8-03 08:43: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人民網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3件地方性法規(guī)-
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具體條款的議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決定對《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2.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3.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制造、銷售、進口排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在用的排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應當安裝排氣凈化裝置;經治理仍不能達標的,責令停止使用或強制淘汰?!?
二、《湖北省計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項。
三、《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五條第(三)項。2.第十二條修改為:“凡成立事業(yè)性質的技術商品經營機構或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須經其業(yè)務主管部門和同級編委同意。
成立民辦技術商品經營機構和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對民辦科技機構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3.第十三條修改為:“技術商品經營機構和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需要變更或撤銷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xù)?!?
4.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由技術市場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其職權范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停業(yè)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損失等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應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3件地方性法規(guī)根據(jù)本決定的修改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原載《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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